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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判决:川籍导演无罪释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3日08:3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川籍导演姜运民在拍摄《天火》时,遭遇版权事件,他被控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投资方西藏音像出版社成都办事处5万元,构成诈骗罪(本报曾作报道)。一审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决处姜运民有期徒刑三年后,姜运民上诉到成都市中院。记者获悉,近日成都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姜运民无罪释放。

  一审判决

  川籍导演获刑三年

  姜运民是一名川籍导演,今年54岁。涉案的《天火》,是云南首部以云南民族工业为题材的历史剧。检察机关指控,2000年1月22日,姜运民与《天火》的原作者刘苹签订了《天火》版权转让协议,以10万元价格取得剧本版权,期限从2000年9月1日到2003年9月1日。姜运民当时以未登记注册的“中国电影文化发展中心四川中心”名义签订。协议签订后,姜运民支付了5万元给刘苹。此后,刘苹又委托姜运民延期使用《天火》剧本版权,期限延长到2005年8月31日。

  检方还称,姜运民在明知刘苹仅授权他有限使用,他在没取得著作权的情况下,却在2004年11月21日与西藏音像签订拍摄电视剧《天火》的合作协议。姜伪造了他个人与刘苹签订的《版权转让协议书》,将转让费改为16万元,有效期由3年改成长期,以35万元的价格把《天火》文学剧本的版权一次性转让给对方。之后,姜运民从对方处领到了5万元转让费。

  检察机关认为,姜运民在明知只享有《天火》剧本摄制权的使用权的情况,伪造协议,骗取西藏音像的信任,使对方“自愿”与他签订《合作协议书》,并领取了5万元。姜运民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诈骗罪。锦江区法院一审判处姜运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二审改判

  被告导演无罪释放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姜运民上诉到成都市中院。市中院审理认为,姜运民与西藏音像签约后,他组建剧组、对拍摄场地进行考察等,说明他已在积极履行合同。他从西藏音像处仅获得5万元,支出大于所得,实际并未获取任何利益。另外,姜运民获款后,并没有挥霍或携款潜逃,所以,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有履约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最终,市中院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判决姜运民无罪。本报记者 李凌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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