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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子女为争房产与继母对簿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3日09:52 黑龙江日报

  亚方 桂玲 记者 邵晶岩

  本报讯老父生前立遗嘱将房产及全部财产留给再婚妻子,五个子女却认为房产的所有权应按法定继承,坚持不让房产。无奈,继母将五个子女告上了法庭。近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遗嘱有效。

  1984年,田某与已有五个子女的汪某结婚。1986年,汪某的单位分给汪某住房一套,承租人为汪某。1995年7月13日,汪某立下遗嘱,主要内容为:与田某再婚后,田某对自己及子女照顾有加,若自己先去世,一切财产和房屋的使用权由田某继承。当时房产仍为公产房,汪某为承租人。2000年,汪某取得了该房产权证,产权人为汪某。2006年5月,汪某因病去世。

  汪某去世后,其遗嘱成为家内争执的焦点。因立遗嘱时,该房产属公产房,汪某的五个子女认为,汪某遗留给田某的只是房屋的使用权,并不是房屋所有权,因此该房屋的继承应按法定继承,五个子女都有继承权。田某不同意五个子女的看法,双方始终争执不下。无奈,田某将先夫的五个子女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汪某生前所立遗嘱合法有效。汪某的房屋现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应依据汪某所立遗嘱确认,由原告田某继承。

  判后,汪某的五个子女不服,提出上诉。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从汪某的遗嘱意思表示来看,其在已将子女的生活作出妥善处理之后,愿将自己所有财产,全部留给其再婚妻子。争议房屋由原来的承租使用权已经转化为所有权,属于汪某所有财产范围,即应包含在“一切财产”内。遗嘱人汪某并未作出新的意思表示,也未对遗嘱中“一切财产”范围予以变更。结合其立遗嘱时的本意,其愿将一切财产留给其再婚妻子,所遗财产由其继承,故争议房屋应遵照汪某的遗嘱由田某继承。汪某的五个子女对遗嘱内容的理解存在偏差,不符合遗嘱人的意愿。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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