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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处罚提起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3日10:29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在高速公路驾车超速,被移动测速仪抓拍到,原告江丁库先生不服高速交警的处罚决定,与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温州支队直属大队(以下简称高速交警温州支队直属大队)对簿公堂。昨日,龙湾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未作当庭判决。据悉,这在我市尚属首例。

  去年11月7日,原告江丁库驾驶轿车在甬台温高速公路从温州往福建方向行驶,被移动测速仪抓拍到超速。车辆行至浙闽收费站时,高速交警当场拦下原告车辆,声称他驾驶车辆时超速,限速80公里/小时,实际速度为111公里/小时。超过规定速度未达50%,高速交警当场对他作出罚款200元的决定。

  原告江丁库在起诉状上称,当时现场没有明显的限速标志,且限速也缺乏依据;被告利用移动测速仪抓拍超速,没有设立明显标志,违背了公开原则,侵犯了公民知情权,也不能发挥纠正违法的教育作用。此外,在高速上将他现场拦下,存在安全隐患。长时间占用应急车道,对过往司机带来安全隐患。高速交警在高速公路上设卡执法,将他现场拦下,对他造成了精神创伤。为此,他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对他的处罚决定书,返还罚没款200元,并判令被告赔偿他精神损失费1元。

  高速交警温州支队直属大队大队长谢志谋昨天上午出庭应诉。被告辩称,高速公路的限速非交警部门设定,而是由道路规划、设计部门根据道路的线型、弯道、桥梁、临江、坡度等综合因素设定的;限速是一个区域范围,高速公路设有明显的标志。罚款属于省财政收入,收支两条线。在高速公路上设测速点与检查岗,是正常履行职责,属于工作规范;拦下超速车辆,是消除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毁人亡的安全隐患。超速违法行为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危害大,这一稍纵即逝的动态违法,现场取证难,如不使用移动测速仪抓拍,最终会损害广大司机的利益。对原告所请求的精神损失费,被告认为没有依据。吴祖坚李翔宇 倪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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