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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供热办紧急通知禁止供热单位提前撤火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3日11:36 黑龙江日报

  本报首席记者 于鸿斌

  本报讯22日,记者从哈市供热办获悉,冰城2006~2007年供热期供热工作已进入末寒期,供热办为保证居民室温达标,特别要求供热企业: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居民供热质量,坚决杜绝“提前撤火”的现象。

  根据我省供热条例的要求,在头一年10月20日到下一年4月20日183天的供热期期间,居民室温6时到21时必须达到18摄氏度以上,其他时间不得低于16摄氏度。哈市供热办要求,全市各供热单位必须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和哈市、区供热主管部门的安排部署,强化管理,全力抓好供热运行,保证供热生产安全,供热质量明显提高。

  近期,哈市气温升降明显,低温天气还将持续较长时间,部分供热单位没有及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调整供热时间,出现了“提前撤火”的现象,造成部分热用户供热质量不达标,影响了热用户的正常用热。为切实加强哈市末寒期供热工作,确保供热时间不缩短、供热质量不降低、供热服务不滑坡,哈市供热办要求,各供热单位要切实重视末寒期的居民供热,根据哈市气温变化及时调整供热时间,一如既往地抓运行、保质量,确保本供热期供热工作的圆满完成。

  同时,各供热单位要进行一次全面自检自查,一方面要检查分公司、供热站、锅炉房、热力站是否存在为降低供热运行成本,人为降低供热质量的现象或苗头;另一方面要对供热设施设备运行状况进行检查,要及时消除设施设备长期运行可能出现的故障,保证供热设施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转。

  此外,要及时处理热用户的供热报修和投诉,明确服务时限和报修处理责任,快速、高效、及时地解决好热用户的报修和投诉问题。针对个别小区居民室温不达标的现象,哈市、区供热主管部门将组织人员对全市各供热单位的运行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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