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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人一口 拘留七天 法院判决:这样处理不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4日02:27 舜网-济南时报

  时报3月23日讯(记者 刘云 通讯员王心舸)商河县一男子和别人打架咬了对方一口而被拘留,他为此很不服气,一怒之下将县公安局告上法院,以伤者未构成轻微伤为由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公安局的处罚决定。

  去年8月26日晚上,商河县夏某及其家人与同村的王某、李某等人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展到互殴。夏某将李某右手拇指咬伤,王某用手电筒将夏某头部打致轻微伤。9月7日,县公安局对夏某作出了拘留五日的处罚;同时对王某作出了拘留七日、罚款300元的处罚。夏某认为李某右手被咬伤,并未造成轻微伤,因此向济南市公安局提出了行政复议。在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之后,夏某又向商河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政处罚,并未要求有轻微伤的后果,公安机关对夏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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