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顽童惹祸父母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4日04:44 扬子晚报

  

顽童惹祸父母担责

  案例说法

  小勇、小明、小兵同为9岁,住一个小区,而且都在小区附近的一所学校上学。3个孩子十分要好,每天一起上学、放学。去年年底的一天,3个孩子放学后结伴回家。一路上互扔石子玩耍,结果不知道谁扔的石子砸中了小勇左眼,顿时鲜血直流。小明和小兵吓傻了,路人见状赶紧将小勇送往医院救治。后来,小勇的父母带着孩子跑了许多家医院,想要保住孩子的左眼,但最终还是没有保住。经过鉴定,小勇的左眼失明,构成七级伤残。小明和小兵都不承认石子是自己砸的,而小勇自己也不能确定到底是谁扔的石子砸中了他。

  小勇的父母就将小明和小兵及其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法院在经过审理后认为,3个孩子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在放学后理应有各自的法定监护人监护回家,但其法定监护人却没有尽到监护义务。所以,3个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本案事故的发生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小明和小兵用小石块向小勇砸是孩童玩耍行为,但具有共同危险性,已经构成了共同侵权。所以两个孩子应对弄伤小勇左眼的后果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并且要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两个孩子的监护人共同赔偿小勇80%的损失,共计8万多元,还有20%的损失由小勇的父母自己承担。

  郭君 吉启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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