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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渗漏耽误入住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4日04:44 扬子晚报

  

房屋渗漏耽误入住

  近日,在南京白下区某小学工作的杨女士向本报反映,2003年,她在中华门附近的水榭华庭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2004年7月份,房子交付到手后,她却发现房屋多处渗漏,涉及四间房间。为此,开发商上门帮她维修了多次,直到2005年8月下旬才彻底修好。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她在外租房居住,花了1万多元的房租。她认为,既然是房屋质量问题,导致她延迟了一年多时间才能入住,所以她蒙受的经济损失,按契约,开发商应赔偿。然而,经过多次交涉,开发商只付了3800元。

  杨女士说,她买的房子是6楼,带阁楼,2004年7月,她拿到钥匙。后来发现,只要一下雨,阁楼南北两间的卧室分别出现不同程度的渗漏。此外,阁楼下的厨房北阳台顶部及南边卧室窗户边框均有渗水现象。她立即向开发此楼盘的汇远房地产开发公司反映,可对方说,这是建筑商的责任,且建筑商是外省的,所以这事很难解决。杨女士考虑到,已拿了房屋钥匙,却因渗漏不能装修,耽搁了入住,而延迟一天使用就会多一份损失,随即向南京市房屋质量管理办公室投诉。该部门接到投诉后,即书面通知开发商,为她上门修理房屋。2004年9月份,开发商终于上门对房屋进行了维修,并将阁楼的前后坡顶的瓦片掀开重新做了防水层。由于渗漏地方较多,开发商分别多次上门维修,每次维修间隔时间也较长,直到2005年8月份,仍有两处渗漏。当月25日,汇远房地产公司客户服务部的张经理亲自带人上门再次检查维修,这才彻底解决了问题。当年10月份,杨女士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

  前天,记者赶到现场,在杨女士家的楼顶,的确看到了多处修复过的痕迹。杨女士还向记者出示了房屋保修书,上面有双方的签字。记者在契约上看到,第12条第2款明确约定,该房屋在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因此所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此后,杨女士算了一笔账,从发现问题到解决问题,前后达15个月的时间,因不能及时入住新房,她另外租房居住,花去了1万多元的房租,这个账开发商应该认;或者,按另一种方式来赔偿,她购买的水榭华庭的房子建筑面积有140个平方米,楼上楼下共有四个房间,按当时毛坯房价格出租,每月能获得租金1800元,按15个月计算,开发商应该赔偿2.7万元。杨女士说,她多次找开发商协调,最终对方只赔偿了3800元。她认为,她的损失远远超过3800元,开发商至少要赔偿1万元。针对此问题,记者电话采访了汇远房地产开发公司客服部的张经理。她表示,杨女士的要求不合理,理由是公司已经多次为她进行维修,如果杨女士仍然不服,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

  昨天,记者咨询了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的唐迎鸾律师。唐律师认为,双方契约写得很明确,保修期内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要赔偿因此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杨女士所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契约中的“直接经济损失”,在法律上既可以理解成杨女士因质量问题不能正常入住使得另外租房所产生的费用,也可以理解成所购房按当时的出租价格进行出租的租金。 本报记者 任国勇

  张叶 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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