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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牛钉子户向重庆高院申诉(组图)(2)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4日10:27 国际在线

  -双方没有和解迹象

  随后,记者联系九龙坡区房管局,拆迁管理科科长任秋萍表示,由于已经步入司法程序,房管局不会再去主动调解。“但如果他们双方在此期间能谈成,达成协议,我们会向法院出具一个结案说明。法院据此停止强制执行程序。”她说。

  双方是否能在此期间达成协议,昨天记者再次采访正升智润的开发部经理王伟。“我们协商的大门从来都是敞开的,但吴苹向我们提出的三个条件我们无法满足。”据了解,昨日双方没有任何接触。

  争议

  两年间矛盾逐步升级

  双方存在六大分歧

  记者在对吴苹、开发商和九龙坡区房管局的采访中发现,从2004年9月开始动迁,两年间双方的矛盾逐步升级,最终由六个分歧导致了现在的结果。

  -分歧一:“四原”要求是否合理

  吴苹告诉记者,她从来没有选择过货币补偿的方案。按照吴苹的理由,根据有关法律她有权在拆迁后,优先选择原位置的房屋作为补偿。她认为,在将来开发后的正升百老汇楼盘中,补偿给她的应是原位置、原朝向、原面积、原楼层的房屋。正升百老汇项目开发部副经理张红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着未来的楼盘模型告诉记者:“如果每个被拆迁户都提出吴苹的这个要求,除非盖的房子还和过去的一样。那我们还开发干吗?”未来吴苹的房屋位于新建商场的一层的正中央部。张红旗说:“吴苹与我们谈出这个条件时,说原因是祖上看过了风水,所以不能动祖上原来的位置。如果按照她的要求,那我们只能重新修改规划了。”

  有关法律人士指出,被拆迁户可以优先选择回原地安置,但回原地安置并非像吴苹所理解的,必须一丝不动地原地安置,而是在原区域范围内安置即可。

  -分歧二:开发商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停水断电

  吴苹对开发商的意见还集中在开发商在没有经过她同意的情况下断水断电。据吴苹说,从2004年9月开始动迁,开发商就开始对她房产所在的区域实施停水断电,致使她蒙受损失。而开发商王伟告诉记者,停水断电是在2006年最后一户居民(除吴苹一家外)协议拆迁后才开始实施的。原因是在这片地区的地下埋有很多市政管网,工程牵扯到方方面面,必须提前动工。而吴苹一家又没有居住在那栋房子中,所以就提前动工了。根据相关法律,拆迁开发商在动迁期间必须保证原住户的水电供应。就此,开发部经理王伟表示对于这部分损失,在他们与吴苹的最后一次协议中,已有赔偿。

  -分歧三:拆迁许可证是否过期

  吴苹质疑正升百老汇项目的拆迁许可证已经过期,开发商没有继续拆迁的资格。记者从双方出具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上看到,其中一栏注明,拆迁期限是2004年9月5日至2004年10月4日。吴苹认为判断拆迁行为是否合法的几个标准中,应该包括:一、是否在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二、是否在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实施拆迁。而开发商的拆迁许可期限显然已经超出,就算按最长延长半年计算,至今也已超出。吴苹认为,现在开发商不具备拆迁资格,因此更无权向行政机关提起对她强制拆迁的申请。对此,九龙坡区房管部门的解释是,拆迁期限指动迁工作的起始公告时间,而非整个拆迁时间。

  -分歧四:房管局是否有权作出强制拆迁裁决

  开发商向当地房管部门申请强制拆迁后,今年1月11日九龙坡区房管局对吴苹作出强制拆迁的行政裁决,吴苹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枉法裁决。九龙坡区法院在昨天的情况通报会上则通报:“合议庭评议后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九房裁[2007]1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没有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对此,法律界一些人士表示了不同的看法。北京天坛律师事务所的宋少福律师认为,既然开发商的行为是商业开发,其拆迁性质则是商业拆迁。商业拆迁中政府管理部门只能依法履行监督职能,而不能用行政行为裁定强拆。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也只能通过协商解决。这一点与公益拆迁有很大区别。

  -分歧五:吴苹要求联建三方必须同时签字是否合理

  在2007年3月初,吴苹与开发商初步拟签订协议。吴苹要求联建的三家开发商法人代表必须共同在协议上签章。由于其中的重庆南隆公司法人代表林明哲患尿毒症,常住广州无法盖章。在采访中,吴苹认为如果缺少一家公司的章,这份合同就等同于无效。甚至她还提出要三方法人代表当场验明正身后按手印。据记者了解,其他拆迁户的拆迁协议也都只有两家公司盖的章。

  记者从有关人士处了解到,在联建法律关系中,联建公司的任何一家都可代表整个项目签字,而且所承担的责任也是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吴苹的这一要求没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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