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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再不能“低买高卖”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4日11:10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刘宇鑫)昨天,链家地产与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银行等8家银行分别签署了《存量房客户交易资金监管合作协议》,正式开设专用账户,这是第一家响应市建委要求,建立银行专用账户的房地产中介。根据市建委刚出台的《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从4月15日起,通过二手房中介划转的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存在专用存款账户里。

  ▲专用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目前,我市二手房买卖大多通过中介公司自有账户进行,于是一些中介公司将买卖双方的资金用来现金收房,以全款付清的方式压低房屋价格进行收购,然后隐瞒交易价格再高价卖出。甚至出现有的中介公司将客户的资金挪做他用的现象。为此,市建委要求,二手房买卖双方如需通过中介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划转交易资金,则应在商业银行开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专用账户只能用于结算资金的存储和支付,不能支取现金。

  如何保证交易资金进入专用账户,而不再落入中介公司自家“金库”?据市建委副主任苗乐如介绍,中介公司为房产办理过户时,须持银行开具的资金监管证明。这也就意味着,交易资金被中介过手的二手房,如果资金没有进入银行专用账户,将不能办理权属转移。

  ▲中介办过户须经专户结算

  根据市建委的规定,中介公司和“保证机构”设立专用账户须经过市建委备案及银行的严格审查,设立的条件主要有:信用档案无不良行为记录;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万元;缴纳100万元保证金。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中介公司从事二手房业务时,须通过“保证机构”或其他中介公司的专用账户划转交易资金。截至去年年底,全市2675家经过备案的中介公司中,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只占了31%。这就表示,超过三分之二的中介公司短时间内只能“借用”其他公司的专用账户。

  据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人介绍,在成立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后,二手房交易中资金的存储和划转就都通过专用账户来进行,中介机构、交易保证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通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在实际操作中,房产买方应将资金存入或转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的子账户,交易完成后,通过转账的方式划入房产卖方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如果交易未达成,再通过转账的方式归还到房产买方的原转入账户。

  ▲账户利息属于购房者

  来自我爱我家、中大恒基、21世纪不动产的数据显示,近年来,北京二手房交易量每年都以20%以上的幅度递增。苗乐如介绍,2006年北京二手房买卖共成交7.4万套,成交总面积为558.27万平方米,成交总金额约300亿元。因此,可以推算出专用账户中将来的储蓄额一定不菲。

  按照《规定》,二手房中介机构和保证机构应在银行为二手房买方建立子账户。子账户划转时应当有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和房产买方的签章。但在二手房交易中,从购房者与中介公司签署合同,到最后房屋过户,这之间的时间差有时可长达数月。购房者存入专用账户的数十万元资金的利息又将如何归属?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人表示,专用账户中产生的利息将按照活期存款的利率计算,利息将全部归购房者所有。RJ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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