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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张告示就能不担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5日05:41 山西新闻网

  顾客洗浴时更衣柜内财物被盗,法院判浴池一方赔偿

  大众浴池里张贴“请将贵重物品交吧台管理”的告示,是否就对发生在店内的盗窃行为不负责任?22日,太原市迎泽区庙前法庭向消费者给出答案―――浴池一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2006年9月16日下午,一家浴池连续发生3起盗窃案。张女士洗浴出来更衣时,发现自己的衣柜被撬,手包里的3000元被盗;同时被撬锁的梁女士丢失手机,眼镜、现金等2000余元;另一位魏女士也损失了1500余元的财物。3人当即报案,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被盗物品的发票。对以上损失,浴池负责人表示认可。

  双方虽经多次协商,均因金额差异较大而谈崩。今年年初,她们将浴池一方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庭审时,浴池方面态度强硬,他们说店内贴了告示,要求顾客妥善保管自己的财物,或将贵重物品交吧台管理;3位女士忽视告示,将财物放到简陋的更衣柜,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发生被盗案件,责任在她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庙前法庭认定,3人在洗浴时财产丢失,浴池方面未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赔偿。

  本报记者康景林

  (编辑:赵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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