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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抢车是个人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5日11:06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本报讯(记者王飞实习生彭荷周小红)温州客商两辆轿车被抢一事又有新进展,西安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四建)认为抢车一事是王某个人行为,与四建无关。由于抢车者给警方提供了一份王某的委托书,但四建的上级单位市建总公司认定,王某的委托书无效,“是骗人的”。

  四建:抢车是王某个人行为

  23日下午,四建项目管理部经理李建国来到本报。据他讲,王某是温州客商的工程承包人,工程是以四建的名义承包的,四建与王某是“管理”关系。王某承包这个工程,总价300多万元,给四建上交5万元。

  那么,王某因为承包工程抢了客商的车,四建平时是怎么约束王某的?李经理说,这事公司全不知情,得知此事后,认为这属于王某的个人行为,与四建无关,“那他犯了法有法律来制裁”。

  300多万都由王某个人经手

  李经理还透露:本来按照四建和王某的约定,王某承包工程时,甲方要把工程款打到四建的账上,再由四建控制,按工程进度付给项目部。但目前工程结束都半年多了,甲方付给王某300多万元,全都是王某个人经手的。那么,这会不会造成集体资产的流失?公司为什么不监控王某的这种行为?李经理讲,“账还没算清”,“王某只报了工程进度过来”,“甲方应该和我们坐下来谈,还有些账没算清”。

  温州客商周女士称,工程款是以现金和支票付的,都给了王某个人。

  就两辆车被抢,周女士给抢车的其中一人打电话,对方说“车在四建”。对此,李经理予以否认,“怎么会在四建呢”?

  市建总公司:委托书无效

  温州客商周女士在西安北郊投资建厂,被抢走两辆轿车,抢车者正是王某委托的人。四建能否允许王某开出这样的委托书,委托其他人处理工程纠纷?委托书具不具备法律效力?

  委托书上的印章是“西安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工程项目经理部资料专用章”。李经理讲,这个章子平时由王某拿着。那么王某用这个章子想干啥就干啥吗?李经理解释,王某加盖这个章子写的委托书,“纯粹是他个人行为”。

  西安市四建的上级单位是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记者来到总公司询问情况。一位姓赵的女士看了这份委托书后,指着委托书上的章印讲:“这不是四建的章子,只能代表四建下面的一个项目部”,“项目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这个是骗人的(委托),对外就无效”。

  市建委办公室一位负责人说:“即使有委托,也不能说去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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