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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定新进教师每人交2000元伙食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5日12:30 江南都市报

  想当老师先交伙食费?

  “九江早校”要新教师每人交2000元 劳动部门称有违《劳动法》

  本报讯 记者王平报道:近日,九江市开发区私立早期教育实验学校(以下简称“九江早校”)的多名教职工向本报反映,学校要求每名进入该校工作的教师必须预交2000元伙食费(其中1000元从教师每月工资中扣除)。他们认为这是变相收取押金,违反了《劳动法》。

  想当老师先交伙食费

  据举报者称,他们都在“九江早校”任教。学校招聘老师时,要求被录用者先交2000元伙食费,否则不予录用。举报者认为,根据《江西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和资料费等费用,也不得向已招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而“九江早校”硬性规定新教师预交2000元伙食费,实际上是变相收取押金。

  记者看到双方的合同书第十条规定:“甲方聘用乙方,由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伙食费用,幼师、小学教师和行政人员各2000元,其他工作人员各1000元”;“伙食费退还办法:合同期满解聘,甲方退还全部伙食费”。举报者还提供了收据及工资存折上的扣除记录。

  学校称“费用不是押金”

  3月19日下午,记者来到“九江早校”。学校李副校长称,学校教职工一共200人左右,每名教职工进来时都预交了伙食费。教师是先交1000元,以后每月从工资中扣100元,扣满为止。学校要老师交的是伙食费,不是押金。平时伙食一般由学校提供,如果教职工履行了合同,就会免费提供。

  扣伙食费有违《劳动法》

  “九江早校”如此要求教师预交2000元伙食费是否符合规定?是不是变相收取押金?

  20日上午,记者咨询了九江市劳动监察支队。陈副支队长明确表示:“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是平等的,不能附加任何条件。要求务工者预交2000元伙食费,就是变相收取押金,就是强加于劳动者的不平等条约,这样的合同条款也是违反《劳动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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