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北京中行告建委要房产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6日00:55 新京报

  称产权所属人被登记为友谊商店,二中院终审依法驳回起诉

  本报讯(记者 陈俊杰)因认为应由自己拥有的房屋产权被登记在他人名下,中国银行北京分行状告北京市建委,要求法院撤销房产证。北京第二中级法院于近日终审驳回中行北京分行起诉。

  北京中行被要求腾房

  中行北京分行起诉源于17年前的一次房屋登记。1989年7月26日,原北京市房屋管理局将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7号建筑面积近2.5万平方米的房屋产权人登记为原北京市友谊公司。

  中行北京分行于去年提起诉讼称,1971年至1972年,正值建国门外友谊商店新楼建造期间,政府部门决定中行北京东安门办事处进驻友谊商店,为其设计建造了400多平方米的营业用房。

  1979年,中行将东安门分理处分离,成立了北京市分行,原分理处在友谊商店的300平方米营业面积也划归该分行。

  去年9月,友谊商店起诉至法院要求北京分行腾房,此时分行才知道友谊商店取得的房产证中包括了自己拥有的300平方米房屋产权面积。

  北京市分行认为原北京市房管局的发证行为侵害了其财产权利,为此,请求法院撤销该房产证。

  原北京市房管局早已被撤销,其房屋权属登记职能现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承受。因此,北京市建委成为中行北京分行起诉的被告。

  建委称房产是友谊商店财产

  建委答辩时表示,300平方米的房产是经审定并由商店建设的,属于商店的合法财产,而且原市房管局是在申请材料齐全、房屋产权来源清楚的情况下才发的房产证,没有不妥。

  作为案件第三人的友谊商店则表示,北京分行无法证明其对涉诉房产享有财产权利,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友谊商店持证长达17年,并曾多次要求分行支付房屋使用费,但分行直到17年后才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起诉期限。两家被告单位请求法院驳回北京分行诉求。

  北京二中院终审认为,分行起诉市建委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于1989年7月26日做出的,当时行政诉讼法还没有施行。并且当时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所以对北京分行的起诉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为此,裁定驳回起诉。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