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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悔开价低就找借口不卖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6日01:18 大连晚报

  后悔开价低就找借口不卖房

  西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作为被告的卖房人合同违约,支付原告某中介公司违约金一万余元

  ■本报记者 静河

  本报讯 市民赵先生委托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卖自己有使用权的房子,双方签订了《独家代理售房委托协议书》,但共同居住人不同意卖房,因此拒绝卖房。某中介公司将卖主赵先生告至法院。法院认为,被告在合同中保证家庭所有成员同意转让房屋,事后违反承诺。今年3月上旬,西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赵先生支付违约金11089元。

  市民赵先生有一套有使用权的房屋,面积70余平方米。去年9月,赵先生与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独家代理售房委托协议书》,约定卖价每平方米3000元,违约金为委托房款的5%。合同中还约定,卖主的家庭成员(含户口簿上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同意转让。协议签订后,中介公司立即给赵先生找到了买主。但是,赵先生觉得这房子总价卖便宜了,便在价格上与卖主讨价还价,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赵先生表示,这房子不卖了。某中介公司将赵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违约,支付违约金。

  西岗区人民法院于今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赵先生说:“涉案房子实际上比合同中说的多8平方米,但是当初没有写入房屋的建筑面积中。买房人前来看房时,说这个钱必须给,但我们不同意。签订协议时,我不懂卖房子必须要求一起住的人全部同意才可以卖,有一个不同意,也不能卖。我当时治病需要钱,想偷偷摸摸把房子卖了,结果一下子去了许多人要买房子,这样,家里人知道了,不让卖房了。涉案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是无效合同,根本谈不上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合同成立有效。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要保证所有家庭成员同意转让涉案房屋,被告在合同上签字视为对此作出了承诺。现在被告因为价格问题无意履行合同,而以家庭成员中部分人不意转让为理由,主张合同无效,这是不符合情理的。被告违约承诺,未能保证所有家庭成员都同意转让房屋,就承担违约责任。

  日前,西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赵先生给付原告某中介公司违约金11890元。案件受理费、邮寄送达费合计50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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