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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结账工”受伤单位也得赔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6日01:18 大连晚报

  西岗区劳动仲裁委对一起“日结账”农民工与有关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做出裁决

  “日结账工”受伤单位也得赔

  ■本报记者 化冰

  本报讯 一名“日结账”农民工,不幸受重伤,单位以他与本单位没有签劳动合同为由,推脱责任,但是劳动仲裁委裁定,这个日结账工与单位有事实的劳动关系。

  今年52岁的农民工廖某是重庆人,去年年初到大连打工。他被某建筑公司的一个班长相中,到某工地做钢模板支护工,工钱每日结算,每天80元。班长受聘于建筑公司老板许某。

  去年9月30日,廖某从脚手架上摔了下来,当场造成腰、椎体压扁性骨折,廖某治疗中花费很大,单位却拒绝报销。单位称,当初招工的时候就已经说好,廖某属于“日结账工”,干完一天算一天,不签订劳动合同。由于没有劳动合同,因此不存在劳动关系。

  廖某在律师的指点下,将单位告到了西岗区劳动仲裁委。经审理,今年3月西岗区劳动仲裁委认为,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等有关规定,认定承揽工程的钢模钢筋建筑劳务队不是独立法人单位,所以,发包方某公司应为事故单位。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西岗区劳动仲裁委认可廖某的申诉人主张并裁定,申诉人廖某与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就意味着,廖某将合理合法地得到数万元的各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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