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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强制公证惹争议 官员称强制公证与法无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6日02:00 北京娱乐信报

  日前,昆明市四位律师联名上书昆明市政府和市人大,质疑昆明市房管局二手房买卖合同“强制公证”,认为这一做法违反公证法中关于“公证自愿”的原则,涉嫌“强迫消费”。此举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

  据了解,从1999年起,昆明市房管局要求所有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必须先行办理公证,然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否则,房管局就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不给二手房购买人颁发新的房屋所有权证。虽然,《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中并无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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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管局称】

  公证是为了防止百姓受骗

  昆明市房地产产权交易管理处处长陈彪表示,房管局要求公证,主要是从防止老百姓上当受骗和方便交易、减少诉讼纠纷等角度来考虑。

   “1999年以前,每年有100多件诉讼,但现在每年11万至12万件各类房产的交易量,没有发生一起错办的纠纷和争议”。但国信公证处工作人员回答记者提问时则说:“我们也不能确保公证就完全没有差错,每年大约有万分之二的差错吧,我们碰到过这种情况。”

  提出质疑的四名律师之一,昆明云辉律师事务所主任蒋天盛认为,通过公证来防止老百姓上当受骗出发点是好的,但一年近4万套的二手房买卖,如果因为极少数的诈骗可能性就让绝大多数二手房买卖当事人被迫接受公证服务,支出公证费,这对诚实的二手房买卖当事人很不公正。

  在昆明市房产交易中心二楼大厅,房屋权属登记柜台上方悬挂的“房屋权属登记程序”,清楚写着“买卖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二手房),须提交经公证处公证的买卖协议”。 采访中,大部分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的市民,对房管局强制办理公证的做法,都有着不同程度的不满。他们说自己并非“自愿”对二手房买卖合同进行公证,更不是“自愿”缴纳这笔公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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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质疑】

  如此要求是明显强迫消费

  蒋天盛说,目前我国没有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二手房买卖合同必须公证才真实合法,不办理公证,就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蒋天盛认为,二手房买卖合同“强制公证”,明显违反公证法中关于“公证自愿”的原则,加重了业主的购房负担,是明显的“强迫消费”。

  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寸东认为,除房产继承、为分房产设立遗嘱、赠与房产和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事务,才需要去公证处办理公证,其他情况下,买卖双方“自愿”选择。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行政立法处处长李永华表示,昆明市房管局的这个规定,与法无据,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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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调查】

  巨额公证费用流向哪里

  据昆明市房地产产权交易管理处处长陈彪介绍,2006年昆明二手房交易量为36000多套,交易金额104亿多元。近3年来,昆明每年二手房交易量为3万到4万套,每年交易金额都超过100亿元。按照普通价值50万元以下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公证费用3‰计算,每年仅公证费用就达3000多万元。

  当记者问及“每年二手房强制公证产生的3000多万元公证费是怎样花的”时,昆明市房地产交易产权管理处一位姓杨的副处长当即起身表示“你要问这个的话,我们没什么好谈的了”。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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