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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强制公证”引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6日03:10 新京报

  昆明4位律师联名上书,认为这一做法涉嫌“强迫消费”

  据新华社电 日前,昆明市4位律师联名上书昆明市政府和市人大,质疑昆明市房管局二手房买卖合同“强制公证”,认为其违反“公证自愿”的原则,涉嫌“强迫消费”。

  规定:不公证不发房产证

  从1999年起,昆明市房管局要求所有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必须先行办理公证,然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否则,房管局就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不给二手房购买人颁发新的房屋所有权证。2003年,在制定《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时,昆明市房管局曾经把“二手房买卖合同必须公证”的条款写进去,但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时认为,这一条款没有相关依据,把这一条款拿下了。不过昆明市房管局至今依然继续要求所有二手房买卖合同必须公证。

  作为提出质疑的四名律师之一,昆明云辉律师事务所主任蒋天盛说,目前我国没有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二手房买卖合同必须公证才真实合法,二手房买卖合同“强制公证”,明显违反公证法中关于“公证自愿”的原则,是“强迫消费”。

  质疑:巨额公证费用流向哪

  昆明市房地产产权交易管理处处长陈彪一再强调“我们是‘倡导公证’,对那些坚持不公证的二手房买卖当事人,也能够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但被问及每年有多少人不公证就进行了产权过户,得到的回答是“不到十起”。

  据陈彪介绍,近3年来,昆明每年二手房交易量为3万到4万套,每年交易金额都超过100亿元。按照普通价值50万元以下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公证费用3‰计算,每年仅公证费用就达3000多万元。

  当记者问及“这3000多万元公证费是怎样花的”时,昆明市房地产交易产权管理处一位姓杨的副处长当即起身表示“你要问这个的话,我们没什么好谈的了”。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行政立法处处长李永华表示,昆明市房管局的这个规定,与法无据,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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