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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前能否通知一声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6日04:05 扬子晚报

  

“强拆”前能否通知一声

  峨嵋岭杨女士的电话和住址,拆迁公司和政府相关部门都知道,但“强拆”人员却在她家里没人的时候,把锁撬开将门卸下,然后把里面的东西搬走的搬走,砸毁的砸毁。当时,她那年仅10岁的孩子,就在旁边的教室里目睹发生在自己家里的这一幕……本报24日刊出的《男孩眼睁睁看着家被扒》报道,不仅使许多读者同情杨女士的遭遇,更多的人则和杨女士一样,提出疑问:现在不是在倡导人性化操作吗?“强拆”前,能不能通知一声呢?

  苏房公司有话要说

  24日下午,南京苏房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牟副经理等三人来到报社,就事情的经过及背景进行了说明。

  牟副经理首先提出,杨女士的有些表述不够准确,如杨母报警后民警做笔录的时间没有她说的那么长、此前谈好条件搬迁的不是她所说的5户,而是7户等。在谈到实质性的问题时,牟副经理强调,因拉萨路小学扩建,需要对峨嵋岭29号进行拆迁。拆迁申请人是鼓楼区教育局,他们公司只是受拆迁人申请委托,从事动迁方面的“劳务”。动迁是从2006年7月开始的,原定的动迁时间是三个月,但因这里位于市中心,又属于拉萨路小学的“学区房”,加之靠五台山体育馆近,所以动迁难度较大,动迁周期一再延长。对于该楼202室的房主杨女士,他们曾多次上门商谈,但对方提出的补偿要求太高,虽经拆迁人员一再做工作,但都没有谈成。在此期间,拆迁部门一面与其沟通,一面走行政程序。

  “强拆”走了行政程序

  对于行政程序问题,牟副经理不仅口头介绍,还出示了相关文件的复印件。文件显示,2006年10月27日,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作出“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裁定杨女士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第十六天,腾空峨嵋岭29号202室的房屋,交由拆迁申请人拆除。2006年12月6日,鼓楼区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在区房产管理局召开行政强拆听证会,会后也曾继续与其协商,但遭拒绝。12月22日,区政府给杨女士发出一份通告,最后一段是这样表述的:现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27号”令即《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56条之规定,限你户在2006年12月26日前腾空房屋,逾期区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对此,牟副经理还特地作了解释,他说,依据上述文件,从2006年12月27日起,随时都可以对202室实施“强拆”,但有关部门还是希望杨女士自己主动搬迁,所以拖了近三个月一直没有执行。至于3月22日的“强拆”,那也不是拆迁公司实施的,而是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的行政措施,拆迁公司只是事后奉命送达那份告知当事人被搬走物品下落的通知,其他的都不是拆迁公司所能决定的。

  程序无事先告知规定

  无论是当事人杨女士还是记者,都曾再三问过牟副经理一个问题,那就是强制拆迁为何不通知当事人。此前他总是说这要问政府。但这次和记者交流时,他坦言,这在行政程序中没有规定,执行“强拆”的也不是他们公司,所以他们也不知道何时“强拆”,自然也就不可能提前通知当事人。

  对此问题,记者查阅了经南京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房产管理局在其裁决书中引用的第56条是这样规定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拆迁,或者由裁决机关依法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这其中确实没有应该事先通知当事人的内容。

  能否完善“告知”程序

  杨女士一直想不通的是,“强拆”既然是针对自己家采取的行政措施,涉及到自己的财产等权利,有关部门为什么不通知自己,这是行政行为还是“偷袭”?如果对方通知了,自己拒绝到场,那是自己的责任。可现在的问题是自己的家没了自己都不知道,这让人怎么理解?现行宪法和民法都有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如果“剥夺”和“处分”公民的房产,也该通过司法程序,而不是行政程序。

  实习生赵云霞 本报记者郑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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