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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25条”创良好环境促经济发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6日08:33 千华网

  鞍山日报消息 (记者 王迪)一个月前,市工商局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创造良好环境促进经济发展25条措施》。该措施实施以来,在社会上引起反响。昨日,记者就读者普遍关心的问题,请市工商局有关领导做了解读。

  据市工商局负责人介绍,出台《25条》为企业带来了方便和实惠。以放宽冠鞍山市名的核准权限为例,《25条》改变了过去海城、台安、岫岩冠鞍山市名企业一律要在市工商局办理核名手续的程序,现在,当事人通过工商网就可在当地工商部门完成核名手续。《25条》进一步简化了企业登记住所和场所的审查。针对很多企业特别是在几个工业园设立的企业,有的处在建设中、有的刚刚开工,只有临时办公场所,根本无法解决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的实际情况,《25条》明确规定,只要企业提供土地使用证,或是有缴纳土地出让金证明,就可以视该企业具备经营场所,允许其凭土地使用证和土地出让金证明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手续。

  《25条》规定,允许国有和集体转制企业全部用非货币资金注册,不受货币资金必须占总注册额的30%限制,这就解决了一些老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注册资本额比较大,但货币资金短缺的难题,帮助转制企业解除了无货币资金或货币资金较少不具备30%货币资金份额的困扰,使其顺利实现转制。另外,对于新《公司法》允许企业可以分期缴纳资金,先期到位20%,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同时要求货币资金必须占总资本的30%这一要求,《25条》制定了分期缴注的企业可以先用非货币注册,其余部分用货币资金在2年内缴足的措施,解决了企业暂时因货币资金不足难以设立的困难。

  《25条》打破了过去对那些设立分公司的公司制企业,不管公司是否经营分公司的经营范围,营业执照都必须核定分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提出分公司经营而公司不经营的,分公司只要能取得前置审批手续就可以单独经营,公司的营业执照上可以不核定相同的经营范围,也不必再去重复办理审批手续。

  《25条》不仅方便了本地企业,也更加便捷了外资企业。放宽了名称管理规定的商(字)号将其置于名称中行政区划之前,该企业必须控股的条款。国有企业在改制时,可以保留原企业名称,主要考虑有的国有企业名称历史悠久,有一定知名度,如改变将会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过去外资企业提交合同、可行性报告、资信证明等文件,需要很长时间,《25条》的出台取消了需提交这些文件的要求,简化了办理程序,缩短了办照时间;放宽了设立分公司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鞍可直接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

  另外,《25条》对企业集团组建条件也放宽了政策。过去,企业集团登记需具备总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亿元人民币,母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5000万元人民币,至少拥有5个子公司。《25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总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母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母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000万元人民币,至少拥有3个子公司。根据这一新规定,辽宁中新自动控制有限公司和鞍山永安包装工业有限公司成功组建集团,实现了我市外资企业集团零的突破,同时也为企业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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