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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药品“医”死患者 医院赔了3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6日09:06 汉网

  汉网消息(记者詹琦通讯员樊斯坦张琦王清声)襄樊某医院因使用过期药品导致患者死亡。19日,襄樊市樊城区法院对该起医疗纠纷案作出判决,医院赔偿死者家属3万元。

  2003年7月28日,患者胡某入住襄樊某医院就诊,医院在治疗中使用了“左旋多巴”药品,患者饮食出现呛咳后窒息,随后心跳停止死亡。

  医院承认,治疗中使用的“左旋多巴”药品,系该院2001年11月22日从广西一药厂购进,该药未标示有效日期。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使用期限的公告规定,在2001年12月1日前出厂未标明有效日期的药品,可流通使用至2002年11月30日。逾期使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规定,按劣药论处。该医院在为患者治疗期间继续使用该药,违反了国家药品管理禁止性规定,存在医疗过错,要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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