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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户刚买二手房又逢动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7日01:41 大连晚报

  动迁户刚买二手房又逢动迁

  我市这位居民将卖主告到法院,市中院二审认为卖主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判决购房合同无效,被告返还房款

  ■本报记者化冰

  本报讯居住在我市的残疾居民刘某,用动迁给付的补偿费用,买了一套二手房,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套买来的二手房子居然不久也要动迁,他和家人将卖主告到了法院,经过二审法院的审理,这位居民终于胜诉。

  据了解,今年35岁的刘某是一个肢体残疾人,住在只有50多平方米的房子里,一家三口全靠刘某每个月312元的低保费用来维持。去年年初,他家被列入动迁之列。根据有关政策,他家分到大约十六七万元的动迁补偿费用。他们决定用这笔钱,购买一套二手房。经过观察,刘某和母亲看中了位于我市郊区的一套二手房子,价钱也在十六七万元。这套房子的主人崔女士说,这套房子所在地空气好,是一个具有潜在升值力的好地方。刘某和母亲非常满意,就签订了购房合同,将房款交给了崔女士。

  刘某和家人经过简单的装修,购买了简单的必要的家具以后,就顺利地搬了进来。可是,就在他们家人欢天喜地的时候,邻居告诉刘某的母亲说,这里的房子很快就要动迁了。听到这个消息后,他们认为原房主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于是,刘某找到崔女士要求退房。可是崔女士认为,他们已经签订了合同,因此没有答应刘某的要求。刘某无奈来到辽宁华府律师事务所,找到了主任律师于为民。于律师考虑他家的困难,以十分低廉的价格为他做代理。

  去年年底,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上诉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3月,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于为民律师的意见,认为崔女士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判决购房合同无效,被告返还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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