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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未断开BT应承担侵权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7日02:45 新闻晨报

  BT和“电驴”都是P2P软件,虽然两者使用的网络协议不同,但本质上还是点对点的下载软件。2005年,由于利用BT技术在网上发布电影种子,香港男子陈乃明被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以分发侵权物品、损害版权持有人的罪名判处3个月监禁。这也是全球第一例因为在BT上传播影音文件被处以刑罚的案例。

  “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这是BT等P2P软件的口号。在这种网络共享方式下,下载文件的人同时也是文件提供者,下载的人越多,下载速度就越快。目前随着美国连续剧《越狱》、《英雄》等电影、电视剧的热播,下载电视剧的BT使用者似乎也在涉嫌侵犯知识产权。

  “个人出于学习、欣赏等非商业性目的使用他人作品或软件的,不构成对他人版权的侵犯。但是,如果出于商业目的使用或者未经许可传播他人作品或软件,则属于侵权行为。”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王展律师表示,尽管我国对于P2P方式下载和传播他人作品或软件并没有专门性规定,但是编制BT程序供他人下载作品的人,应该承担非法传播他人作品的侵权责任。

  王展表示,个人用户利用BT下载供自己欣赏,不构成侵权,但是下载完毕后保存至计算机硬盘,如果未断开BT运行或者以后运行

  BT,那么该用户保存的作品或软件数据就构成其他网络用户下载的种子,此时,该个人就应该承担传播他人作品或软件的侵权责任。

  “BT使用者一般需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第一个上传种子的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王展表示,此类P2P软件诉讼在中国并不多见,主要是著作权人无力查找网络传播的证据,如果追究个人的责任,又要面临诉讼成本问题,可能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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