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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老百姓打官司省钱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将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7日06:14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骆南华

  今年4月1日开始,由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实施。这标志着实行近18年之久、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及实行了近8年的旧“《办法》补充规定”,完成了它们的历史使命。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新在哪里?老百姓有什么实惠?

  诉讼收费戴上“紧箍”

  【相关案例】2005年5月份,南宁市的张某状告广东省某集团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照旧《办法》的规定,收取了案件受理费32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共计420元。

  【旧时收费】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宏新介绍说,旧《办法》中,《》当事人交纳的诉讼费主要为:案件受理费、各种申请费及相关实际支出的费用。在旧《办法》第四条中,还赋予了法院收费的弹性条款,即“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其他诉讼费”,实际上很难让当事人能“明白交费”。

  【新标准】新《办法》第六条明确给诉讼费用戴上了“紧箍”。它严格规定,诉讼费用的交纳范围,只有三种情况,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吸收改良旧《办法》后规定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上述案例如果按新《办法》,张某只需预交案件受理费320元即可。

  新《办法》给诉讼收费戴“紧箍”的地方,除了针对法院收费,还表现在防止“地方利益”上。它给地方政府可调整的收费标准,在范围上也极其有限。如新《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就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只能针对非财产案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案件,在“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此外,新《办法》还专门规定了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等4种类型的案件不得收取案件受理费。

  【点评】与只有6章共36条的旧《办法》对比,在诉讼费用交纳上,新《办法》做了很大的改动调整,它对诉讼收费的范围、标准,规定得更加详细和明确。新《办法》一共分为总则、诉讼费交纳范围、诉讼费用交纳标准、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诉讼费用的负担、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附则共8章56条。

  财产案“高起点低收费”

  【相关案例】韦某是横县人,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他在2005年6月15日把横县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借款本金95000元,利息36223.5元,合计131223.5元。按照旧《办法》,横县人民法院收取了案件受理费4134元,其他诉讼费2894元,合计7028元。

  【旧时收费】张宏新说,这起财产案件,按照旧《办法》的规定,案件受理费标准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的一定比例交纳。这个比例分为7档: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000元~5万元部分、超过5万元~10万元部分、超过10万元~20万元部分、超过20万元~50万元部分、超过50万元~100万元部分、超过100万元部分,交纳的比例分别是4%、3%、2%、1.5%、1%及0.5%。这样的比例,在新《办法》实施后,得到了较大的降低。

  【新标准】依照新《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高起点低收费”的比例,更能让人接受。该条规定财产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段累计交纳。新《办法》对计费额分为10档: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10万元的部分、超过10万元~20万元的部分、超过20万元~50万元的部分、超过50万元~100万元的部分、超过100万元~200万元的部分、超过200万元~500万元的部分、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部分、超过2000万元部分,交纳的比例分别为:2.5%、2%、1.5%、1%、0.9%、0.8%、0.7%、0.6%、0.5%。

  按照新《办法》,上述案件的受理费,就只需交纳2924.47元,还不到旧《办法》中收费的一半。

  【点评】财产案件在法院收取的诉讼费中,占有很大的比重。该类案件的诉讼费用能否降下来,是老百姓能否打得起官司的关键。在新《办法》中,它的收费标准呈现了“高起点低收费”的特点,既符合了社会的发展,还切切实实地进行了“减负”。

  “告官”案按件计费

  【相关案例】北流市扶新镇扶新村进下组,与本村的圩头组为12.68亩的土地权属问题发生争议,北流市政府将争议地确权(确定权属)给圩头组,进下组遂把北流市政府告上法庭。北流市法院在2006年4月立案受理后,收取了案件受理费9351元,其他诉讼费4675元,合计14026元。进下组一审败诉后,因无力交纳二审诉讼费而无法提起上诉。

  【旧时收费】张宏新认为,按旧《办法》规定,有争议金额的行政案件,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诉讼费。在土地纠纷案中,因为“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诉讼费,就意味着“财产”就是争议土地的价值,土地纠纷一般涉及面积巨大,有的甚至几百亩上千亩,农民连诉讼费也交不起。最典型的案例是,几年前,隆安县那桐镇那桐村与另一个村,为了2000亩荒山的权属发生争议,结果被该县政府确权为国家所有。那桐村将隆安县政府告上法庭时,仅诉讼费用就交纳了11万多元。

  【新标准】这样劳民伤财的官司,在新《办法》中有了重大的改革,无论是哪一类行政官司,普通老百姓不用再为交纳大量的诉讼费而伤脑筋了。新《办法》对行政案件的收费标准,来了大快人心的“一刀切”:“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点评】在“民告官”行政案件中,常见的是土地纠纷案件。主要是集体组织对政府部门确权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如果按旧《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的支出,有时也会成为老百姓不能承受之重。按照新《办法》,上述的土地行政案件,每件只用交纳50元。与动辄上万元相比,新《办法》为普通老百姓的行政诉讼,开启了畅通无阻的“绿灯”。

  离婚财产超过20万元才计费

  【相关案例】南宁市的祁某与何某,2003年3月3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称共同住房自己协商解决,不需法院另行处理。发生矛盾后,祁某在2005年将何某告到南宁市青秀区法院,要求对房产进行分割。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房价格为386432元。2005年9月26日,法院作出判决,责令何某补偿祁某19万余元房款。

  【旧时收费】张宏新认为,祁某与何某提出房产自己协商,目的可能是避免交纳高额的诉讼费用。根据旧《办法》的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假设在祁某起诉何某离婚时,要法院分割房产,他们的房产价值为386432元,按照旧《办法》计算,他们要交纳的受理费至少是3774.32元,这还不包括“其他诉讼费”。

  【新标准】如今夫妻离婚,不用过度担心婚还没离,就因为诉讼费的支出而先“丢”了一部分财产。新《办法》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假设祁某与何某是在新《办法》出台后离婚,并要求法院分割价格为386432元的房产,那么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只需932.16元,还不到旧《办法》收费的1/4。

  【点评】离婚是夫妻双方缘分走到尽头的无奈选择。在逐渐富裕的今天,离婚双方如何在分割财产时损失更少,新《办法》里的规定,更显人文关怀。

  劳动争议案只收“墨水钱”

  【相关案例】2004年4月初,17岁的小陆被某公司聘用。当年5月27日,小陆到宜州市下枧河游玩时,不幸溺水身亡。其亲属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小陆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请求各项赔偿11644元。南宁市原新城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500元,合计5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原告又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150元。

  【旧时收费】张宏新认为,对于该案的争议问题,法院早有定论,但对于诉讼费用而言,旧《办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50元。”但却存在可以收取“其他诉讼费”的“弹性空间”。

  【新标准】新《办法》给处于弱势群体的劳动者,通过法律维权提供了两种“减负”的方法。一是在所有案件中取消“其他诉讼费”;二是在第十三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按新《办法》计算,上述案件一审、二审总共交纳的诉讼费只需20元。这样的费用,算起来只够书写材料的“墨水钱”。此外,对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还规定“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点评】近年来劳动纠纷案件逐年增加,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弱势群体能及时得到司法救济,也成了新《办法》考虑的范围。在这里,人们可以看到,劳动者不再因为高额诉讼费用,而徘徊在法院的大门之外。

  见义勇为者免交诉讼费

  【相关案例】2000年6月10日,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年仅14岁的少女卢某某在郊外野营时见义勇为,为抢救落水的3位同学不幸身亡。2002年,卢某某的父亲卢某,将3位获救的同学及其法定监护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支付补偿费人民币2万元。该案经原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和南宁市中级法院审理后,判决3位获救同学的法定监护人分别补偿卢某6307元。由于被告未履行判决,卢某遂申请强制执行。2006年3月,此案执行完毕。

  【旧时收费】按照旧《办法》,卢某起诉后必须预先交纳的诉讼费用为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按照旧《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预交。”赢了官司,又遇到被告不履行赔偿义务后,卢某申请执行还要预交执行费,甚至还可能要交纳因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旧《办法》虽然也规定可“免交、减交、缓交”,但准不准予,却由法院审查决定。

  【新标准】在新《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5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它们分别是:“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如果按照新《办法》,卢某在起诉及申请执行,均应获得免交诉讼费用的待遇。此外,新《办法》对如何减交、缓交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点评】与旧《办法》相比,在新《办法》中,诸多对诉讼费用免交、减交、缓交的条款,可以看到司法救助的细化和彰显了人性的关怀。

  “老赖”越赖执行费越“涨”

  【旧时收费】在旧《办法》中,对申请执行费交纳的标准为:“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而且,对这笔费用的负担,“由申请人预交”。

  【新标准】在新《办法》中,则规定了“先执行,后收费”的办法。对于“老赖”要负担的执行费,也大幅度上升。新《办法》规定:“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这样的规定,让“老赖”欠钱不还更吃亏:要背的执行费,最高部分要比旧《办法》多了10倍。

  【点评】赢了官司不得钱,这在生活中屡见不鲜。诉讼的权利人往往是赢了官司,再次交钱申请强制执行,仍无法实现债权的情况。新《办法》不但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也加大了对“老赖”的惩罚额度。

  纵观新《办法》的规定,除对“老赖”的收费外,可谓“降声一片”。它下调的诉讼费用,几乎涵盖了诉讼的各个环节。如调解结案、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均减半收费;上诉案件,只就上诉部分计费……在规范收费的同时,新《办法》还加大了监管力度,如,法院收取诉讼费,要“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使用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

  对要退还给当事人的诉讼费用,法院也不能无限期地拖着不退了。新《办法》规定,“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给有关当事人”。新《办法》还明确,诉讼法院以人民币结算,以外币为结算单位的,要换算成人民币。凡此种种,均彰显了新《办法》关注民生及无处不在的司法关怀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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