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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美容院内遗失项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7日08:48 解放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 吴艳燕) 任小姐在美容院内遗失项链,于是起诉要求店家索赔。近日,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店家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去年10月,任小姐到西藏中路一家健身美容中心做美容护理。在征得任小姐同意后,服务员取下她的项链,但未交给她自行保管。护理结束,任小姐忘了项链的事,服务员也未提醒。当晚,任小姐发现项链遗失,向美容院索赔,双方对赔偿金额发生分歧,于是闹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发生存在过错的,可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美容院未尽提醒义务,依法应承担主要责任;任小姐对自己财物疏于保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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