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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 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7日10:37 温州都市报

  市区读者王先生问:前段时间,我驾车自北向南在钱江路上行驶,经过钱江路与雁荡东路交叉路口时,被雁荡东路上一辆自西向东行驶的马自达轿车撞到右后门,两车都有不同程度损坏。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说我要负这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为什么?

  温州市交警支队三大队答复:该路口属于“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车辆在进入上述路口前,驾驶员要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马自达轿车”因为相对处在右侧,具有“先行”的权利。在没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在事故快速处理过程中,民警依据经过路口时哪方的车辆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来认定责任,具有优先通行权的一方不负事故责任,所以王先生要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叶庆挺摄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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