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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美容院遗失项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7日12:00 东方网-文汇报

  本报讯(通讯员吴艳燕记者徐亢美)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了一起“美容院遗失金项链索赔案”,法院认定:由店家承担60%的经济赔偿责任,计赔偿人民币1482元。

  去年10月,原告任小姐到位于本市西藏中路的一健身美容中心进行面部及全身的护理。服务人员在带领她进入美容室后,告知:为便于面部护理需将佩戴的金项链取下。在任小姐同意后,服务人员随即取下这条18K金项链放在一旁。护理结束,任小姐忘了拿走这条项链,在其离店时服务员也未作提醒。在发现项链遗失后,任小姐于次日通过电话要求美容院帮忙寻找,但已不见项链踪影。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美容院作为提供消费服务的场所,理应尽到最大义务来保障顾客人身和财产安全。本案中,美容院未尽提醒义务,依法应承担主要责任。任小姐作为项链所有人,对自己随身携带财物疏于保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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