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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套票改期能否加价收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7日15:01 新民晚报

  购买飞往国外的航空套票,因故改签,航空公司能否额外加价收费?日前,静安区法院对市民张氏夫妇状告上海冠华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华公司),要求退回改签费3200元一案,作出不予支持的一审判决。

  多付3200元

  2006年9月13日,张氏夫妇向冠华公司购买上海飞往澳大利亚布里斯班的航空套票两张。9月19日,张先生因自身原因未能成行,他妻子独自登机,另行支付了500元费用。9月21日,张先生根据冠华公司的要求,再支付了机票差价2700元后,于9月23日飞往澳大利亚。

  2006年12月27日,张氏夫妇起诉到法院,要求冠华公司退回所收取的加价机票费用3200元,他们在诉称中陈述,购买机票时冠华公司承诺“购票人(原告)如日程变化无条件有权延迟”。因此,另外收费违反了先前承诺。

  套票不能拆分

  张先生还向法院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书内容记载,张氏夫妇向冠华公司购买上海前往布里斯班机票,购票人如因日程变化无条件有权延迟;如因航空公司原因,引起购票人不能按时启(起)程,冠华公司无条件如数退还机票款。

  法庭上,冠华公司辩称,张氏夫妇购买的是9月19日上海飞往布里斯班套票,属两人同去同回特价票。登机当日,张先生护照出问题导致无法成行。按航空公司规定,套票分拆应另加费用。造成该结果的原因在张先生本身,因此表示不认可他的诉请。

  不符免责条件

  法院认为,张氏夫妇所购买的飞机票属于套票,同去同回是公众都能知晓的常识,也是航空公司通行做法。冠华公司对张先生作出的“购票人如因日程变化对无条件有权延迟”的承诺,“购票人”是指两个人,若需延迟也应两人同时延迟,而不应该分拆在不同日期搭乘飞机。

  因此导致张先生不能按原定期限成行的原因,在于张先生自己,与冠华公司承诺的免责条件不符,于是判决张氏夫妇败诉。

  特约通讯员李鸿光记者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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