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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辨别精神病人 浙江一民政局离婚登记被撤销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7日18:59 云南日报

  新华社杭州3月27日电(记者朱立毅)浙江省海盐县的一名婚姻登记员因为在受理一起离婚登记时,未能辨别出男方患精神病症而颁发了离婚证。日前,当地法院对这一起诉民政局的行政官司作出判决,离婚登记及“离婚证”被撤销。

  2006年1月,季某与妻子郁某在海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后,回到老家与父母一起居住。之后,季某父母发现季某精神不正常,经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季某因受幻觉、妄想等精神病症状支配,其辨认能力明显削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

  2006年9月,季某老家的法院作出判决:季某在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内无民事行为能力。于是,季某的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海盐县民政局作出的离婚登记。

  法院认为,离婚登记应以双方自愿为前提,民政局受理季某与郁某的离婚登记时,季某已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确定其离婚时是否属于自愿。

  此外,《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时,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婚姻登记机关应不予受理。法院最后作出判决,季某和郁某的离婚登记及“离婚证”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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