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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争执友溺亡 一审被判15年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8日02:04 新京报
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38万余元 本报讯(记者吕佳瑜通讯员崔亮)昌平法院昨日披露,因酒后与前来钓鱼的朋友发生争执,致使后者溺亡(本报1月31日曾做报道),鱼池老板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5年,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38万余元。 公诉机关指控,去年10月5日晚5时,在昌平东小口镇小辛庄村篮太鱼池,苏铁生饮酒后与前来垂钓的朋友张金山发生争执。二人在厮打过程中掉进鱼池,在鱼池内,苏将张头部多次按入水中。苏铁生上岸后拒不救助且阻止他人救助溺水的张金山,最终导致张金山溺死,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认为,苏铁生在与张金山发生厮打双方落水后,将其头部按入水中,并阻止他人救助,致被害人溺水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苏铁生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其应对被害人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判判处苏铁生有期徒刑15年,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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