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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专家详解《企业所得税法》四大亮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8日03:37 大连晚报

  税务专家详解《企业所得税法》四大亮点

  日前,大连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在解读《企业所得税法》时称,该法兼顾了税负的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

  ■通讯员 柏林 张延羽

  ■本报记者 王树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日前,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对该法的主要亮点及其实施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做了详细解读。

  亮点一

  我国税法进一步国际化

  《企业所得税法》按照“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划分原则,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同时规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的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采用国际通行做法对纳税人和纳税义务进行划分和界定,标志着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进一步开放化、国际化、法治化。

  亮点二

  “四个统一”是立法核心

  统一是《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核心和主线,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适用范围的统一,除了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外,内、外资企业一律适用该法;二是适用税率的统一,该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确定为25%,对小型微利企业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和15%的优惠税率;三是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的统一,对工资、广告费、产品研发费、公益性捐赠费等的扣除执行统一的标准;四是税收优惠的统一,该法遵循“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原则,建立了涵盖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以及自然灾害专项减免等统一的税优惠体系。

  亮点三

  让企业平稳度过“阵痛期”

  为了缓解因税负增加而对部分老企业所带来的影响,该法规定,对在该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且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将给予过渡性照顾: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企业,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5年内享受低税率过渡性照顾,并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该法施行后可以按现行的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亮点四

  进一步降低税收征纳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地点以及企业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等做了新的规定,将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实行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为了防范各种避税行为,该法还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的规定。该法实施后,不同类型企业的税负将会有一定程度的变化。对内资企业来说,法定名义税率将由33%下降至25%,减轻了税收负担;对外资企业来说,虽然法定名义税率也降低了8个百分点,但由于一些外资企业原来可以享受24%或15%的低税率优惠,因而其法定名义税率分别上升了1个百分点和10个百分点,税负略有上升,但是鉴于其中一部分外资企业可以继续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一部分外资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政策,所以对外资企业即期财务成本不会造成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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