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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专家详解“取消扣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8日04:13  扬子晚报

  公安部新规取消三项交通违法扣12分规定——

  交管专家详解“取消扣分”

  罗双江

  即将于4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91号令,对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法的扣分标准作出较大调整。好几项本来记12分的规定,现在都调整甚至取消了。对这一消息表示高兴的私家车主不在少数。但交管专家却泼起了冷水:这些规定的调整取消并不像很多人理解的,是对相关违法行为的纵容。如果驾驶员们仔细研究一下现有的法律法规,就会发现对于这些行为的处罚,其实早有更加严厉的措施。

  取消逾期不交罚款扣12分

  是“众望所归”

  91号令取消了“超过三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扣12分”的规定,可以说是“众望所归“,记者采访中,几乎所有的车主都一致叫好。交管专家告诉记者,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逾期不缴罚款已经有收取滞纳金和强制执行的规定,就没有必要再扣12分了。毕竟逾期不缴罚款危害性并不大,再扣那么多分对驾驶人显得过于严厉。况且很多驾驶人并非恶意不缴,而是因为忘记或其他原因。

  记者了解到,南京公安交管局去年对计算机系统升级,从去年7月1日起,由计算机系统自动比对,对超过三个月未缴纳罚款的驾驶人记12分,被扣分的要参加学习班重新考试,对驾驶人而言十分痛苦。几天以后,这条规定就将失效。交管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届时计算机系统肯定要做出相应调整,罚单上印的文字也会发生变化。但要提醒驾驶员的是,虽然逾期的罚款可以在年审时一并处理掉,但是每天百分之三的滞纳金,累计起来是不少的一笔钱,如果不想花冤枉钱,还是按时处理掉比较好。

  不听劝阻强行通行

  最高可拘留15天

  91号令中,取消了71号令对“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行为记12分的规定。对于这一行为,有关交管专家请广大驾驶员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的规定。该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至2000元的罚款,其中第6项,就是“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99条的补充规定还特别说明: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也就是说,不听劝阻强行通行,不但可能被罚200至2000元,还可能同时被处最高15天的拘留,现有法规中对于这一行为已经有了这么重的处罚,就没必要再记12分了。

  用别人驾照开车

  参照无照驾驶处罚

  71号令中“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要扣12分的规定,在91号令中也被取消。有关交管专家告诉记者,在执法实践中,“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是个难以认定的概念。什么叫“使用”呢,我完全可以说驾驶证是朋友放在我这儿的,是我捡的,我没有使用。对于查处违法行为而言,问题的根本不在于你身上装的是谁的驾驶证,而是你到底有没有驾驶人的资格,如果一个人连驾照都没考到手,还怎么扣他的分?

  有关交管专家进一步解释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一项其实对此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至2000元的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如果驾驶人无法出示本人的驾驶证,不管他身上带的是谁的驾驶证,都将被认定为无照驾驶,受到罚款拘留的处罚。

  驾照被暂扣还开车

  也可能被罚款拘留

  91号令还将“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扣12分”,调整为扣6分。对此,有关交管专家仍援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的有关规定提醒广大驾驶员,该条第一项对于该行为的处罚很明确,不但要处以200到2000元的罚款,还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之所以调整为6分,也是考虑到驾驶人并非完全不具备驾驶人资质,只是因交通违法行为被暂时剥夺了开车的权利,但因其明知故犯,仍要给予一定的处罚。

  交管专家还提醒,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的规定,驾照被暂扣,驾驶员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本报记者 罗双江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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