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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条例新增9条“细节”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8日04:13 扬子晚报

  养犬管理费避免一刀切

  条款:第三章第二十六条

  与市民利益密切度:★★★★★

  【立法者言】南京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内司委)在“修改稿”初审报告中提出,养犬管理费的收取应当体现政策,不能一刀切。

  【具体规定】重点管理区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年度养犬管理费。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公布。

  饲养绝育犬的,减半收取养犬管理费。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饲养辅助犬的,免缴养犬管理费。

  七十岁以上孤寡独居老人养犬的,减免养犬管理费。

  个人饲养大型犬的,加倍收取养犬管理费。

  养犬管理费由公安部门征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养犬登记、电子档案管理,犬只留检等有关管理工作。

  【市民声音】市民马先生认为,养犬管理费不实行一刀切是非常正确的,不仅用经济学原理遏制了个人繁殖犬的泛滥,也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关怀。

  养犬不打疫苗不准登记

  条款:第二章第八至十八条

  与市民利益密切度:★★★★★

  【立法者言】内司委在初审报告中提出,设定行政许可应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并遵循便民原则。建议将第14条规定的电子档案所记载的事项增加“养犬违法记录”内容,有利于对这部分养犬人进行重点管理,促使他们加强自律,及时整改。

  【具体规定】全市养犬依法实行动物免疫制度。出生已满九十日的犬只未经注射狂犬病疫苗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

  饲养大型犬的,应当经过专业培训。

  个人和单位申请养犬,应当提交规定材料(内容较多此处略去),对符合规定的,当场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并给犬只设置电子识别标识。

  养犬登记应当遵循便民原则。公安部门应当会同畜牧兽医部门定期实行免疫、登记一站式服务。每年实行一站式服务的时间、地点由公安部门会同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公布。

  放弃养犬的,应当转让犬只,或者将犬只送交犬只留检所、犬只收留场所,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市民声音】市民张女士认为,将注射疫苗作为登记的前置程序是非常正确的,这样能有效防止狂犬病的发病,实行一站式服务则很好地体现了便民原则。

  禁犬场合扩大到一般管理区

  条款:第三章第二十二、二十三等条

  与市民利益密切度:★★★★

  【立法者言】内司委在初审报告中提出,原条例草案第18条规定,重点管理区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及不得携犬乘坐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这些规定仅限于重点管理区是不够的,应在全市范围适用。因此,建议将条例草案第18条的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内容单列出来,作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都应遵守的一种行为规范。

  【具体规定】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金融经营场所,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养犬人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携犬出户的,犬只应当束犬链,大型犬所束犬链不得超过一米。

  养犬不得污染环境。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不得土葬和任意丢弃犬尸。

  与居住地基层组织签订文明养犬责任书,并履行养犬公约规定的义务。

  任何人不得恶意骚扰、虐待、伤害犬只。

  个人饲养犬每户不得超过两只,不得饲养烈性犬。

  【市民声音】市民方先生认为,对于禁止携犬进入的场合,应该一视同仁,非重点管理区犬只可能更多,如果学校、医院等场所不禁犬,危害可能比重点区更大。

  鼓励民间设立犬类收留所

  条款:第五章第三十一、三十三等条

  与市民利益密切度:★★★★

  【立法者言】内司委认为,可以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犬只收留场所,以降低管理成本,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

  【具体规定】公安部门设立犬只留检所,负责收留流浪、被放弃饲养和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没收的犬只。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设立犬只收留场所,收留流浪、被放弃饲养的犬只。具体管理办法由公安、畜牧兽医、民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犬只已办理登记的,犬只留检所、犬只收留场所应当自接收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认领;养犬人逾期不认领的视为无主犬,可以被他人领养。三十日内无人认领或者领养的犬只,可以由犬只留检所、犬只收留场所处理。

  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组织制定养犬公约,有条件的可以划定允许遛犬的区域和时间,并监督实施。

  建立养犬管理工作队伍,进行长效管理。

  建立养犬违法记录档案。养犬人被多次举报、处罚或者所养犬只伤人的,应当对其养犬行为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养犬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倡导养犬人规范养犬行为,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市民声音】市民哈小姐告诉记者,她是一家流浪动物救助组织的义工,对于此条款,她表示非常赞成,但她同时认为,民间犬只收留所生存比较艰难,政府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以鼓励其积极性。

  实习生 许 铮 本报记者 罗双江

  ■名词解释

  重点管理区:南京主城为养犬重点管理区,主城指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的地区。

  一般管理区:其他地区和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烈性犬、大型犬、导盲犬、辅助犬:品种和标准,由公安部门会同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公布。

  在前期市民听证会的基础上,南京市立法部门形成了《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的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修改稿”)。昨天,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对“修改稿”进行了审议。记者对“修改稿”进行了详细梳理,发现修改后比修改前多了9条,很多此前含糊的规定都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可操作性也大大增加。按照与市民利益的密切程度,记者将修改后的条款依次进行了排序,请立法机关专家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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