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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咋成“拘捕”村民愤然打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8日05:29 山西新闻网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常乐镇镇政府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千元精神抚慰金

  本报3月27日讯(记者胡增春)记者昨日从平陆县获悉,该县常乐镇农民赵海国状告常乐镇人民政府名誉损害案近日一审有果:平陆县法院判决被告常乐镇镇政府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元。

  赵海国系常乐镇浑里村村民。2005年12月1日,常乐镇选举领导小组在浑里村第三居民组组织选举第七届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赵海国因没有领到选票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选举领导组工作人员说:“不行你把票箱提着上浑里村问书记”,赵海国随即提起票箱挂在摩托车上,被其他选民挡住后,又将票箱放回原处离开会场。

  事发当天,平陆县公安局常乐镇派出所传唤了赵海国并做了笔录,赵在派出所写出检查后回家。次日,常乐镇选举领导小组作出了“关于对赵海国违法行为处理决定的通知”,内容有“赵海国非法扣留票箱……经常乐镇派出所报请县公安局批准,予以依法拘捕”的字样。该通知共印制了44份,由各村领回去张贴,并在选举会上进行宣讲。3天后,赵找到常乐镇镇政府,就“拘捕”一事讨说法。常乐镇镇政府解释说“通知”中的“拘捕”属打印错误,应是拘传。赵认为常乐镇镇政府使其名誉权受到了侵害,遂向平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该“通知”内容确实失实,且在一定范围内给原告名誉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同时给原告的精神也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向原告赔礼道歉并给予适当精神损害赔偿。常乐镇选举领导组是为选举而组建的临时性组织,应由被告常乐镇人民政府承担责任。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一审作出了上述判决。

  目前,原告赵海国对1000元的赔偿不服,已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编辑:董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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