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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人15年前在医院错抱对方婴儿获赔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8日09:46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南宁3月28日电(廖玮 王刚)广西南宁姚、陆两家人15年前于医院错抱对方婴儿并抚养成人,15年后方知真相的两家人一怒将医院告上法庭。3月26日,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广西首例“串子”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医院的行为构成侵权,判令被告广西某医院向两家人书面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4万元。

  经审理查明,1991年11月10日,陆某之妻蔡某入住被告广西某医院妇产科,当日上午顺产一名男婴,随后交由该医院看护,同日上午,姚某之妻刘某也于该院妇产科产下一名男婴,同样交由医院看护。1991年11月19日,刘某出院时在被告处领走一男婴带回抚养,取名小姚。同年12月2日,蔡某出院时领走一男婴带回抚养,取名小陆。

  至2004年8月,陆氏夫妇经血液化验后发现小陆的血型与两人不符,遂于2005年5月11日委托广西金桂

司法鉴定中心对两人与小陆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技术咨询,认为陆家与小陆之间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陆氏夫妇遂找到被告广西某
医院
,并根据被告提供的资料寻找线索,于2005年9月与姚家取得联系,并鉴定出与小陆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2005年10月,两家人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陆某、蔡某与小姚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技术咨询,证实陆家与小姚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监护、教育以及子女被父母照顾、呵护,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与生俱来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与身份关系密切相关,应当受到保护。由于医院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并非持故意的心理状态,且事件发生后,被告能够配合原告寻找亲生父母子女,因此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目前我国并未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制订统一的标准,实践中应结合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方面予以确定,故酌定原告姚某、刘某、陆某、蔡某的赔偿金数额均为2万元,而原告小姚、小陆系未成年人,心智上较成年人脆弱,且阅历尚少,承受压力的能力也较小,可以认为其遭到的心理创伤更为严重,故酌定其赔偿金数额为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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