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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道路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8日10:25 云南日报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不久前通过了物权法。就平等保护私有财产、征收补偿、小区业主权利等物权法中一些社会关注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昨日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物权法如何完善了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

  负责人:物权法根据宪法对私有财产的范围和归属作了规定,以完善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物权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的规定主要是:

  ——公民不仅对生活资料,而且对“生产工具、原材料”等生产资料也享有所有权。

  ——公民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公民继承权的问题,在继承法中有规定,物权法作了衔接性的规定。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物权法对征收和补偿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负责人:物权法在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有5个方面:

  一是明确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是规定了征收的条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三是规定了补偿的原则和内容。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由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依照物权法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规定。

  四是针对现实生活中征收补偿不到位和侵占补偿费用的行为,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物权法对小区业主权利作了哪些规定

  负责人:物权法专章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包括:

  ——属于业主个人所有的财产。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物权法对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的归属作了明确规定,考虑到业主共有的财产很多,难以逐项列全,又作了概括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这里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包括电梯、过道、水箱、自行车存车处等。但是,对建筑区划内的会所、人防工程等能否归业主共有,还有不同意见,需要具体认定。

  ——关于车库、车位的归属。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同时,针对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出租给小区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区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作为车位的情形,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至于物权法颁布实施前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按照法的一般原则,法律是不溯及既往的,本法也是一样。对过去的问题,应当按照当时的规定或者约定处理。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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