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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建筑、矿山企业 必须为农民工保工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8日10:53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福州3月28日消息(记者章恒 彭建军)昨天,福州市政府批转了《关于福州市建筑矿山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从即日起,福州的建筑、矿山企业(含驻榕机构)必须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建立工伤保险。

  建筑行业为在建工程项目工地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其缴费基数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5%作为人工工资总额,按1%费率计算缴纳,即按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5‰缴纳工伤保险费。

  矿山企业工伤保险费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费率缴纳,由参保企业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1至4级伤残的,可以享受长期待遇,也可以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被鉴定为5至10级伤残农民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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