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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上班四个月未得工资反交2000元培训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8日11:27 江南都市报

  本报九江讯 记者危诚报道:3月26日,曾在九江市庐山神州旅行社工作的刘小姐向记者反映,其去年11月份应聘到该公司上班时,被公司收取2000元培训费。今年3月16日,公司老总以其操作私团为由将其开除,并将2000元培训费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同时3月份的工资也未发给她。在旅行社上班4个月,不但没赚到钱,反而给公司打了“倒贴”。

  上班必须交培训费

  刘小姐称,其于去年11月3日应聘到九江庐山神州旅行社有限公司任组团中心计调一职,实习期为3个月,每月工资为400元。11月6日,在公司的要求下,她和公司签订了一份聘用合同。记者看到,该合同第7条规定:“乙方须向甲方交纳培训费2000元人民币,合同期满,如无违规违纪行为,甲方奖励乙方2000元人民币,合同期暂定为2年。”。合同第9条规定:“合同期内如因乙方原因提前解除合同,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人民币。”

  刘小姐告诉记者,今年3月份,浙江一个旅行社的朋友叫她做一份“三清山-婺源三日游”的报价给他,因当时神州旅行社的报价较高,对方表示不能接受,希望刘小姐能帮助找家报价便宜的旅行社,刘小姐便将该团介绍给九江另一家旅行社。3月16日,公司老总吴某以其操作私团的名义将其开除,并将其交纳的2000元培训费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3月份的工资也不发放。

  当天上午,记者来到神州旅行社进行采访。刚走进旅行社时,工作人员还很热情地说老总正在接电话,让记者稍等一会。可当记者亮明身份表示要采访时,工作人员到房间汇报之后,出房门竟称老总出差去了,要过几天才回来。并说在单位的是一名副总,不便接受记者的采访。

  旅行社无培训资格

  旅游社向员工收取培训费是否符合规定?在开除员工时是否能将这笔费用扣留?26日下午,记者就此采访了九江市浔阳区劳动监察大队。该劳动监察大队胡队长表示,神州旅行社不具备培训资质,不能开展培训业务,因此向员工收取培训费属违规行为,更不能在辞退员工时将这笔费用扣留。另外,该聘用合同只注明了乙方(员工)在合同期内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应遵守的规章制度等,而对甲方(旅行社)在合同期内应承担的责任则没明确规定,属不平等合同。劳动监察部门表示,他们已对此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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