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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的是“露台”不是“阳台”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8日12:30 新闻晚报
□晚报记者沙情奕 制图邬思蓓

  杨先生买房时商家明明白白承诺赠送露台,可交房付款时却多收了2.5平方米的房款。问及理由,商家说是“阳台外围面积才属于露台赠送”,而这“阳台”竟是“楼上阳台的投影”。记者昨日获悉,在宝山区消保委的调解下,房产商退回了多收的房款,并给予了相应的补偿。

  露台、阳台搞脑子多收1.8万元

  数月前,杨先生到大华地区购房,销售员极力推荐某小区31号202室,表示此房屋和楼上房型一致面积相仿,区别在于楼上建筑面积包括阳台而楼下10平方米左右的露台则是完全赠送。因为性价比较高,杨先生就签订了购房合同。为了慎重起见,杨先生要求赠送承诺在合同中有所表明,由于合同无法更改,销售员在房屋构造示意图上盖上了“露台不计建筑面积,仅供使用”字样的售楼处专用章以及自己的私章。

  办理交房手续时,杨先生发现所购房屋的实测面积和楼上完全一样,也就表示所送的露台中有相当于楼上阳台约2.5平方米的面积被计算在房款之中,明显与之前露台完全赠送的承诺不符,杨先生觉得非常气愤,当即要求退回多收的房款。就杨先生的疑义,开发商则表示杨先生购买的202室其实是有2.5平方米阳台的,即楼上阳台的投影部分,阳台外围面积才属于露台赠送,且公司备案的合同中也并没附有加盖售楼处印章的图纸,究竟如何解决要等公司研究再定。杨先生苦等了一个多月无果,向宝山区消保委投诉。

  模糊宣传失公平多赔500元

  按《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文字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介绍和说明”。此案中,销售员在介绍和销售该房屋时未将露台中含有阳台一事告知消费者,显有不妥。

  另据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实地查看,并未发现有任何标记分隔阳台和露台,只以楼上阳台投影来区分,这些都让消费者在购房时产生误解。且购房合同中未有提及露台中含有阳台,因此区消保委认为根据约定开发商应退回消费者2.5平方米房款。经过反复沟通和协商,开发商最终同意退回多收房款18170元,并一次性补偿500元。

  杨先生购房前要求经营者在合同中加入露台赠送这一谨慎之举,成为了最终退回多收房款的重要依据,这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房屋等金额较大的商品时务必将经营者所作承诺以书面形式表示,一旦产生争议就可作为自己最有利的维权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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