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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撞死小狗谁该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8日15:30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江跃中通讯员薄萱)爱犬在家门口被路过的轿车撞死,狗主人戚女士要求驾驶员林先生赔偿1万多元。该诉请日前被宝山区法院驳回。

  2006年11月12日上午9时许,林先生驾驶别克轿车回家途中,在进入小区经过戚女士家门口时,不慎将戚女士饲养的一只黑色贵宾犬撞死。戚女士家人将爱犬尸体送至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站作无害化处理,并支付处理费155元。此后,双方协商赔偿事宜,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戚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林先生赔偿原告购狗款人民币1.1万元、3年喂养费2160元、办理狗证费2000元及误工费等共计1.62万余元。

  审理中,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请,但表示可以自愿补偿原告损失2000元。

  法院认为,根据《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规定,凡饲养犬类的单位和个人,除领证、检疫、免疫接种和诊疗外,禁止携带犬类进入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因犬类领证、检疫、免疫接种、诊疗,而携犬进入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应当束以犬链,并采取防止犬类咬伤他人的措施。本案事发时,原告未遵守上述规定,不仅未对其饲养的犬束以犬链,而且还任其随意出入公共场所,故原告作为动物饲养人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

  被告作为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安全规定。但狗类比一般动物尤为迅捷,尤其本案涉及亡犬又系小型犬种,如一味苛求被告在驾驶车辆经过原告家门口时要充分注意到小狗的存在或窜出,显然不符合常理。但被告自愿赔偿原告2000元与法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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