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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死去的流浪汉打官司高淳县民政局最终还是输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9日01:22 现代快报

  江苏省高淳县民政局以“社会救助部门及流浪人员监护人”的身份,为两名在车祸中身亡的流浪人员打起了官司,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并提出30万元的民事赔偿,此举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在经历一审败诉后,高淳县民政局随即提出上诉,昨天,南京中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审法院的裁定。

  民政局维权“不够格”?

  2004年12月4日,李某酒后驾车,在南京高淳县境内将一名躺在马路上的流浪汉碾轧身亡。由于无法确定具体身份,又无家属认领尸体,事故后续处理工作无法进行。半年不到,高淳境内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2006年4月,高淳县民政局以社会救助部门以及流浪汉监护人的身份,出面替死亡流浪汉索赔,以肇事司机、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高淳县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高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政局不符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一审裁定驳回民政局的诉求。民政局不服该裁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民政局没有证据证明其支付了死者的相关丧葬费用,也不符合相关“赔偿权利人”的规定,因此与本案没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其并非本案的赔偿权利人,救助站的救助职责也并不包括代表或代替流浪人员提起民事诉讼,因此民政局并非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民政局官司输在哪里?

  本案宣判后,主审法官向记者详细介绍了裁判理由。他说,判断民政局是否作为该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应从三个方面分析。

  首先,高淳县民政局与本案不能认定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与各被上诉人之间也不存在相应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次,救助站的救助范围限制。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救助站实施救助的范围不包括代表或代替这些人提起民事诉讼。民政局认为其依法负有的救助职责中,包括代替无名死者提起民事诉讼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第三,本案中的赔偿权利人应是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案审理中,虽然这些权利人尚未出现,但不能排除其客观存在的可能,其在知悉本案情况时,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依然有权对侵权人进行追偿。

  法院建议加强立法保护

  该案的发生也凸显了法律的盲点,很多知道该案的市民提出了疑虑:“流浪者也是公民,他的近亲属不出现,或者近亲属没有了,难道他就被‘白撞’了吗?”

  南京中院在审结此案后,对此案凸现的亟待解决的有关立法问题,专门进行了法律研究,形成书面报告呈送给南京市人大常委会,请求尽快通过立法,保护道路交通事故中无名死者的相关权益。南京中院认为,死者的生命健康权应该得到尊重。民政局替死者“维权”的出发点值得肯定,但在现有法律规定下,其起诉缺乏依据,也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同样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法院也不宜受理此类案件。该院建议南京市人大常委会责成有关部门,参照其他兄弟省市的经验,尽快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同时,通过相应层次的立法明确,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参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计算相应的损害赔偿金,该赔偿金由救助基金提存保管,保管期限不低于20年。如果20年中,相关权利人出现,可以向救助基金主张给付相应的款项,如果超过20年无人主张,相关款项可以作为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纳入统一使用管理。通讯员 赵兴武 杜慧 路兴 快报记者 宗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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