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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淳民政局维权诉求被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9日01:24 新京报

  全国首例死亡流浪汉维权案作出终审判决

  本报综合报道 全国首例“民政局替死亡流浪汉打官司”一案28日在南京审结,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高淳县民政局的维权诉求被驳回。

  据悉,2004年和2005年,江苏省高淳县境内发生两起车祸。经当地交警认定,死者均为外来无名流浪汉。由于无法确认死者的具体身份,又无人认领尸体,事故后续处理工作无法进行。

  2006年4月,在高淳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下,高淳县民政局以社会救助部门及流浪汉监护人的身份,将肇事司机和相关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30余万元。

  2006年12月,高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民政局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驳回其替流浪汉维权的诉求。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淳县民政局与本案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民政局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其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此案审结后,对此案凸显的有关立法问题,南京中院向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报告,建议尽快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同时,还要通过相应层次的立法明确,对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参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计算相应的损害赔偿金。

  该赔偿金由救助基金提存保管,保管期不低于20年。如相关权利人在20年中出现,可以向救助基金主张给付相应款项;如超过20年无人主张,相关款项作为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纳入救助基金统一使用管理。

  据了解,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参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其损害赔偿金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因此,浙江省桐庐县法院对一起类似案件作出判决,判定肇事方支付相应赔偿款。而广东省也有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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