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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卖“经适房”应先“还差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9日02:01 大连晚报

  经济适用房上市,各地有不同的规定防止有人利用优惠政策搞投机;我市有关人士提出建议

  要卖“经适房”应先“还差价”

  ■首席记者 张晓昭 实习生 付馨

  本报讯 当个人买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想卖掉时,应该将当初购房时与同地点普通商品住房形成的差价还给政府。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审核科科长宋源清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个人提出这一建议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有人利用政府给予的购房优惠不合理地投资获利。

  宋源清长期从事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调研。他说,当初制定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时,就想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诸多问题如何处理。当时规定,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5年后可以上市交易,交易时政府收取1%的土地收益金。但当时没有考虑到同一地段的经济适用住房与普通商品住房之间的差价会如此大!这种状况不能不说是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带来的,客观上刺激了少数人的投机心理。为此,全国许多城市都有不同的想法和做法。北京采取的是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措施;更多的城市是对经济适用住房限期上市,以防止部分人的投资行为(如有些家庭尽选大户型购买,房子越大,上市后赚的越多)。这种行为实质上是“把政府给的优惠政策当成谋取私利的资本”。

  在不久前召开的“两会”上,一些代表、委员就此提出过不少意见和建议。一是经济适用住房不应是私有产权,而应是有限产权。居者只有居住权,没有处置权。宋源清说,如果我们考虑到房屋使用权也可上市、经济适用住房也是商品住房的界定,上述想法就变得不太现实,要想实施缺乏政策依据。二是政府回购问题。通过评估后将经济适用住房卖给政府用作廉租住房的想法实施起来也很难。因为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住房并非属于国家控制物资,政府不能强制个人将住房必须卖给政府。强行回购没有法律依据。三是限制上市问题。居民购得经济适用住房后,家庭收入、人口等会随着时间的流逝发生变化,强调不允许上市不合理,法律依据也不充分。

  宋源清认为,鉴于此,我市应像劳动就业、医疗一样,建立社会住房保障基金,将居民住房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我市已有的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政策规定,是完善和健全这一保障体系的重要基础。据此,个人买到经济适用住房后,要上市时,有关部门可参照购房时同一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的售价,确定一个公平、合理的差价,作为“政府指导价”。上市时,可依据房屋使用年限,按规定折旧。卖房时由政府收回这部分差价。

  宋源清举例说,如果一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是每平方米2800元,同一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售价是每平方米4200元,其形成的差价是1400元。政府在此差价基础上确定一个合理的指导价。这个指导价不一定是1400元,也可能是1600元,也可能是1200元,最终“差价”多少,视当时的房价变动等因素而定。政府回收的这笔“差价”用来充实“社会住房保障基金”,推动住房保障持续发展。这样就可能从法律上和市场角度解决经济适用住房的转让问题,有效防止部分人把政府给的优惠政策作为个人谋取私利的资本。宋源清说,如果购房者都知道了这个政策,在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就不会置实际需要于不顾,一味贪大和抱有投机心理。因为无利可图了。

  新闻链接

  购房者一旦去世

  房子只能转给配偶

  ■首席记者 张晓昭

  本报讯 大连市廉租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日前透露,2007年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将有所调整。调整后的内容将适时宣布。

  统计部门发布的2006年我市居民人均收入变化是调整依据之一。他说,这种调整属于正常调整,相关保障政策将不断放宽;泉水经济适用房大户型比例将降低,70平方米~80平方米为主力户型。但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将不断强化。他说,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一经确定,不许更改;摇上号的申购人不得变更选房权;购得经济适用房者一旦去世,可将房屋转给配偶,但不能转给子女。

  据悉,我市计划今年建10400套经济适用住房,72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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