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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和摩托撞受伤车主索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9日03:37 大连晚报

  狗和摩托撞 受伤车主索赔偿

  法院判决:违规遛犬不对,无证驾驶亦不该,按六四开比例承担责任

  ■本报记者 静河

  本报讯外地来连的中年男子于某无证驾驶摩托车载客时,与某场所老板苏某的一条大型犬相撞,于某受伤。当地派出所对此案进行了调解没有结果。于某以苏某养的“狗将自己撞倒”为由,将苏某告至法庭要求赔偿。中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狗主人违反本市养犬条例非放养时间遛狗,摩托车车主无证营运,双方都有过错,按六四开比例各自承担民事责任。此案已于日前发生法律效力。

  于某从外地来连,在某市场有摊位,有时间也从事

摩托车载客挣些钱。去年5月28日早8时,于某骑着摩托车载着两名客人骑至中山区一条马路边时,突然一条白色黑斑的大型犬跑过来,摩托车撞在犬的肚子上,车倒地,于某的右臂受伤。当时,某场所的老板苏某在场,他让于某先去医院看伤,经过医院诊断,于某的右肘三头肱肌腱不完全断裂,住院治疗了13天,发生了2100余元医药费。事后,经过当地派出所调解,狗主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不同意调解。

  于某将苏某告到中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摊位经营损失等合计7000余元。

  被告苏某说,“当时,我与邻居在说话,背对着马路,事发时我没有看见。原告说我的狗撞倒了他,可是我的狗没有受伤。我认为这是一起

交通事故,原告为什么没有向交警报案。摩托车车主没有营运证载客是不能上道的,如果被告不上道就不会发生这件事。”

  原告承认自己没有摩托车载客营运证,但他反问道,如果原告不把狗放在马路边,怎么会发生事故,他怎么会受伤呢?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根据我市相关养犬规定,获准养犬人携犬出户时间为每天19时至次日7时,犬出户时必须挂犬牌、束犬链。案发当日,被告违规携犬出户,未束犬链,这是造成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相应责任,对原告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原告违规无证骑摩托车载客,驾驶车辆时避让不够,是造成原告伤害的原因之一,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对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由原告承担40%、被告承担60%为宜。

  法院经过计算,确定了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的60%计2900余元。被告苏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市中院。日前,苏某主动向法院申诉撤诉,得到中院允许。此案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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