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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被拆还要政府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9日07:51 南海网-海南日报

  本报讯 (记者岳嵬)一公司状告政府违法收回其闲置土地胜诉后,继而要求政府赔偿其被无偿收地的经济损失,近日,这一诉请虽得到了法院支持,但该公司在这块闲置地上建的一堵围墙被政府拆除造成的损失,法院则判定不应获得赔偿,因为这堵围墙是未经规划许可的违法建筑。

  海南思嘉冷藏工业公司位于琼海,2001年1月购得嘉积镇工业小区内约42亩的土地使用权,用来建冷藏加工厂。当时在合同中约定,如在2003年5月底还未建好厂房,将被无偿收回土地。此后,思嘉公司在地上投资修建了围墙,搭建了棚屋,铺了自来水管,但未建厂房。2004年6月,市政府经公告,对该公司作出无偿收回该闲置地的处罚决定,随后将该地置换给另一家公司,经开发并建起了厂房。

  思嘉公司认为市政府的无偿收地处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将市政府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终审判定,市政府对该公司作出无偿收地处罚决定的行为违法。

  胜诉后,思嘉公司向市政府申请行政赔偿。市政府认为,对该公司的无偿收地处罚实体是正确的,只是程序上有一些瑕疵,要求行政赔偿没有依据。因申请赔偿逾期未果,该公司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市政府赔偿损失74.5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市政府对该公司的无偿收地处罚已被判定违法,而该公司在向市政府申请赔偿未果的情况下,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该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法院认为其中涉及44.5万余元损失的证据是真实、合法的,这部分损失与市政府的违法行政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市政府应予赔偿;而另外30万元损失,是因为政府拆除其被收回土地上的围墙造成的,但该围墙是未经政府规划许可建造的,属于违法建筑,所以这部分损失不应获得赔偿。

  本案中的围墙,作为地面附属物连同土地一起被市政府无偿收回,因此造成的损失是否应由市政府负责赔偿?

  经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只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才能依法取得国家赔偿。而《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也明确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申请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本案中相关的证据,不能证明该公司兴建围墙已经取得规划许可,所以不能认定这堵围墙是合法建筑。该公司就兴建围墙所造成的损失请求国家行政赔偿,理由不能成立。该公司的上诉由此被终审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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