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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像印上DVD刘德华讨肖像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9日09:03 金羊网-新快报

  向影视公司、DVD厂商和经销商索赔220万

  新快报讯(记者曹晶晶实习生方丽敏通讯员荔法宣)影星走红肖像自然也是“香饽饽”。继头像被印在了名为“华仔”的系列洗浴用品包装上后,刘德华又发现自己上了某DVD包装盒,就连开机画面都是他。近日,DVD厂商、某影视公司和DVD销售商都被刘德华告到了法院。刘德华要求被告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及其他合理费用10万元。昨日,荔湾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刘德华:侵犯肖像权索赔220万元

  “2002你是我的骄傲”演唱会让刘德华赚了个盆满钵满,但他没想到演唱会的图片却引来了大麻烦。拥有该演唱会版权的公司将版权授予了某影视公司,授权其制作刘德华演唱会的平面作品。该影视公司将带有其肖像的图片提供给某实业公司,该实业公司将带有刘德华肖像的图片在其生产的DVD包装盒、开机画面、使用说明书及产品目录册中使用,并用“刘德华你是我的骄傲,某品牌你是我的自豪”及“2002刘德华你是我的骄傲演唱会,本图片由某影视有限公司提供”的广告语。刘德华认为,他作为香港歌、影业界著名艺人,其肖像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

  刘德华的代理人在庭上指出,三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肖像权,降低了刘德华肖像的商业使用价值,淡化了肖像在社会公众中的吸引力和影响力。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及其他合理费用10万元。

  被告:已得到著作权人许可

  被告某影视公司则认为其使用原告的宣传海报已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有权授权他人在音像制品中使用原告的肖像,故其行为不构成侵权。某实业公司认为其经影视公司授权使用原告的肖像,其行为亦不构成侵权。被告陈某缺席出庭。

  该案仍在审理中,但原告及两被告均表示同意在庭后调解。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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