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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要回两年交通事故赔偿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9日10:06 黑龙江日报

  高鸿屹 记者 邵晶岩

  本报讯哈尔滨市68岁老人李某乘坐出租车外出与货车相撞,受伤住院49天,因未达成赔偿协议,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赔偿金赔偿年限为10年。老人不服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近日,法院改判,老人李某交通事故赔偿金赔偿年限为12年。

  2004年2月的一天,68岁的李老太乘出租车外出,行至动力区新发屯附近出租车与常某驾驶的货车相撞,老人受伤住院,伤残评定为IX级,经交警部门鉴定,出租车司机方负主要责任,货车司机方负次要责任,老人李某无责任。因双方未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同年6月起诉至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赔偿金赔偿年限为10年。老人不服判决。次年,申诉到检察机关,经哈市检察院抗诉,法院再审认为,原审原告起诉时间为2004年6月,原审原告在起诉时的伤残金的计算方法是按10年计算,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依据该规定,适用本解释第29条之规定原告伤残赔偿金的赔偿年限为12年,赔偿数额为10061.76元,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再审应予纠正,故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原告医疗费176813.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35元、营养费490元、法鉴费600元、交通费52元,计178690.24元,法院予以维持。原审判决伤残补助金8384.80元错误,应为10061.76元。上述原告赔偿损失数额共计1887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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