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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强拆”者至今找不到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30日04:55 扬子晚报

  连续报道

  男孩眼睁睁看着家被扒

  22日上午,峨嵋岭29号202室杨女士的家在事先没接到通知即被“强拆”,但令人惊诧的是,直到29日,杨女士仍然无法确定自己的家是被谁拆的,由此暴露出“行政强拆”程序不严谨的弊端。而更值得关注的是,赋予区政府实施行政“强拆”权力的现行拆迁管理办法,只是被俗称为“红头文件”的行政规章而非地方性法规。

  每个部门都说“不清楚”

  据杨女士说,她和母亲在发现自己家被拆后,第一反应就是找拆迁公司,但对方给了她一份通知,这份通知上说是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的强制拆迁。23日上午,杨女士找区信访办,询问是区政府的哪些部门实施强拆的,这些部门为什么不在事先通知自己?对方表示情况还不清楚,待查清后会通知她。26日,杨女士与母亲再次去区信访办,由于对方没有答复,她和母亲就想去找区政府的有关领导,这时区信访办的一位负责人出面接待,但这位人士先是说拆迁公司不该踢皮球,然后又表示,他们还不能确定是谁拆的,在事情没明朗前,不好下结论。直到29日下午,杨女士多次致电鼓楼区信访办,但没有问出结果。

  本报记者就此致电鼓楼区政府办公室,那里的一位工作人员说自己不清楚,并给了记者另一个号码,但后者也表示不知道,听说当事人已经向区信访办反映,建议记者去问信访办。而当记者就此与该区信访办联系时,该办一位张先生说,区政府由许多部门组成,如果对方只说是区政府拆的,他们也不好查。记者提出,杨女士收到的拆迁公司事后送达的那份通知上说是区政府组织强拆的,张先生就问那份通知上盖的是什么公章,当得知是拆迁公司的公章后说,拆迁公司并不是政府的部门,他们的答复不能代表政府。

  “强拆”依据是“红头文件”

  对于此事,江苏南京熙典律师事务所主任罗利军律师表示,如果从《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角度来说,是可以“强拆”的,但该“办法”的第56条同时也规定,既可以由行政部门自行强拆,也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就是说,在这条规定中,有“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两个选项。

  苏房拆迁公司一位人士表示,确实存在“选项”问题,但从目前的情况看,对于商业性质的开发一般不适用行政强拆程序,而是请法院执行。而峨嵋岭29号是“拉萨路教学用房扩容”建设项目,属于公益性质的拆迁,所以可以适用行政程序“强拆”。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律系的范金波老师就此认为,无论是商业拆迁性质还是公益性质拆迁,都应依法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一些读者提出,作为“强拆”依据的“南京市政府令第227号”(即《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2003年12月29日经南京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行政规章,也就是人们俗称的“红头文件”,它的效力排序在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之后。

  为何多见行政“强拆”

  这几天,原居住在白下区洪武路130号502室的市民诸葛兰等人,在看了本报的报道后反映说,他们也遇到杨女士类似的遭遇,而且对方也是在事前没有通知自己具体日期的情况下“强迁”的。而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来少见法院执行的通过司法程序的强拆,只闻行政“强拆”。

  对此,司法部门一位人士表示,2005年8月1日,最高法院发布了一个公告,即《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虽然主要内容是说,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将不再受理。但这位人士认为,该“批复”实际上是一个司法解释,背景是现在一些地方政府的拆迁部门希望法院直接受理拆迁补偿安置争议案,有的在没有和拆迁户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前就向法院起诉,试图通过申请先予执行,强行将拆迁户房屋拆除。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试图避免法院不适当介入拆迁民事纠纷。因此,“行政强拆”就成了目前唯一可用的“强制”手段。

  呼吁制定新拆迁法规

  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陈议律师认为,行政规章属于政令性质,一般适用于政府系统内部,其效力能否扩大到居民个体这样的“外部对象”身上,值得商榷。就此事而言,如果是通过司法程序“强拆”,应由法警执行,名正言顺。行政程序的“强拆”由谁充当破门进入民宅的执行者?很可能是政府行政执法局的有关人员。但现行法律只赋予他们维护城市秩序这样的职责,他们能否趁主人不在家时进入民宅“强拆”,这也是值得探讨的。

  眼下,“拆迁难”已成为各城市普遍遇到的敏感问题,这里面的原因很复杂。因此,仅用单纯的行政手段已经难以应对拆迁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在此背景下,南京应该结合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地方性的拆迁管理法规,以规范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习生赵云霞记者郑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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