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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拆房摔残房主被判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30日05:10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李刚本报记者陈宇 经人介绍前去帮他人拆除旧房,在施工中不慎摔伤致残。事发后,房主以对方不是自己雇请为由拒绝赔偿,伤者到底该向谁索赔?近日,泸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房主卢全胜赔偿伤者汪亮银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2647.74元。

  2006年3月,家住泸县百和镇四合村的农民卢全胜准备翻建新房,经人介绍结识了罗某,并口头约定由罗某牵头找人拆除旧房,工人工资按天计算。

  同月15日,罗某牵头组织了汪亮银、申某、唐某等六名工人为卢家拆除旧房。上午10时许,汪亮银在拆旧房时不慎从墙上摔下,造成头、腰、手部等严重受伤。经鉴定,汪亮银的损伤构成八级伤残,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33474元。

  事发后,汪亮银及家人多次找到卢家商讨赔偿事宜,经济并不富裕的卢家在垫付5100元医药费后,拒绝其他赔偿。

  今年1月,索赔无望的汪亮银将卢全胜告上法庭。庭审中卢全胜辩称,自己已将拆除旧房工作承包给了罗某,汪亮银并非是自己雇请。汪亮银在施工中不注意安全,不听房主劝告,自身有过错。汪亮银却认为,自己在卢家拆除旧房报酬是按天计算,罗某只是个牵头人,事发当天也没在现场,而房主卢全胜始终在现场指挥施工,卢家没能为工人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这是导致自己摔伤的根本原因。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约定由罗某牵头找人为卢全胜拆除旧房,并讲明工人工资是按“点天”计酬(即每人每天的报酬),卢全胜认为自己是将拆房工程承包给罗某,但证据并不充分,法院不能采纳。法院还查明,事发当天罗某的确未在现场,施工由卢全胜指挥进行,虽然罗某在卢全胜处统一领取了工钱,但都是按约定的报酬数量如数发放给了工人,并未从中获利。由此不难看出,卢全胜与汪亮银等拆房工人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据有关法规,作出前述判决。

  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是否形成了雇佣的法律关系。在雇佣关系中,雇员是按照雇主指示或要求,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各种劳务,雇主按约支付劳动报酬。该案中,汪亮银提供的劳动是在卢全胜的指挥下进行,且工资按天支付,因此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是雇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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