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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医疗帮扶又添四大利好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30日08:45 天津日报

  本报讯(记者张璐 通讯员冯兆君)为了把解决生活困难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帮扶制度落到实处,市劳动保障部门昨天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医疗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通过实施多项措施切实把十类困难群众中的失业人员生活问题解决好。

  利好一:扩大失业人员门诊特殊病种和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失业人员门诊特殊病病种范围按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病病种范围进行调整,将血友病及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纳入失业人员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失业人员患以上两个病种在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申请医疗补助金。

  为方便失业人员就医,增设天津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人民医院为失业人员市级定点综合医疗机构;增设天津医科大学代谢病医院、海河医院、天津市骨科医院为失业人员市级定点专科医疗机构。

  利好二:降低失业人员诊疗项目个人担负比例

  失业人员在住院治疗及门诊特殊病治疗期内,需由个人担负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增负比例,比照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在审核支付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时,将严格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新版)、《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暨服务设施标准》有关规定,核定个人增负额度,计算医疗补助金支付金额。

  利好三:调整失业人员住院及门诊特殊病医疗补助金起付标准

  失业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患病住院治疗三次以内(含三次),只自负一个医疗补助金起付标准,其标准按在职职工二级定点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执行。自第四次起,起付标准按首次起付标准的30%确定。患门诊特殊病门诊治疗或住院治疗后需继续在门诊治疗的,只自负一个起付标准。

  利好四:建失业人员患病诊疗调查制度

  失业人员在进行住院或门诊特殊病门诊治疗登记后,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应赴定点医疗机构或入户进行诊疗调查,核实失业人员身份、用药治疗、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天津市失业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等情况。经诊疗调查合格的,可以申请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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