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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赃物零口供定罪幕后“黑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30日08:45 天津日报

  本报讯(记者罗骏 通讯员容子)新疆籍未成年人的街头扒窃犯罪历来为津城百姓所深恶痛绝,但更可恶的却是这些孩子背后组织、操纵他们犯罪的“幕后黑手”。市公安刑侦局会同西青、南开警方,在斩断这样一支“黑手”后,根据对现有法律的深刻理解,在零口供、零赃物的情况下以“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将嫌疑人牙森依法刑拘。近日,西青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牙森传授犯罪方法罪罪名成立,判有期徒刑一年半,牙森当庭认罪伏法。类似判决在全市尚属首例,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2006年6月16日凌晨2时许,南开王顶堤派出所接110报警,一名新疆籍未成年人吐尔洪被新疆巴楚县人牙森以卖烤肉为名从原籍带至天津。后才发现,牙森并没有让其干烤肉而是教给他扒窃方法并强迫其偷人钱包、手机,另规定每天必须上交1000元。因没有完成扒窃任务,其每天都要遭到挨饿、脱光衣服罚站甚至无情的打骂,牙森另外威胁他如果逃跑必将对其家人“不客气”。当日深夜,吐尔洪趁对方熟睡逃跑,并拨打110报警。

  根据吐尔洪提供的情况,牙森等租住在西青中北镇派出所管界内的侯台某单元房内,房内另有3名被牙森操纵从事扒窃的新疆籍未成年人。据此情况,刑侦局五支队反扒专项办民警迅速赶到,并会同西青警方一同组成专案组进行部署。“解救”被操纵的新疆籍未成年人是必须的,但是在是否及时采取行动上,专案组出现了较大分歧,认为此时行动,对处理“幕后黑手”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将该团伙连根拔除。但吐尔洪的逃走势必会打草惊蛇,如不及时采取行动,牙森等人很可能逃逸。

  刑侦局专项办经认真研究《刑法》,认为牙森的行为已经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但如此处理,未有先例。为了拥有十足把握,16日清晨,法制、预审和检察部门提前介入,对此案法律使用和证据搜集进行了研讨,大家取得高度一致。6月17日清晨6时,警方展开行动,将牙森抓获刑拘,另三名新疆少年亦被成功解救。牙森被刑拘后,始终一言不发。但警方从被解救的另3名新疆少年处获得证据,三人均证明牙森前后三次在市场等地点向他们现场教授了“如何拉开书包拉链、如何用毛巾塞在自行车后轮中趁机盗窃当事人放在自行车前车筐中的包”等犯罪方法的事实。

  零口供,零赃物,近日西青法院作出依法判决,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牙森传授犯罪方法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牙森表示认罪伏法,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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